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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

〔2011〕044号

当事人:

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理益集团),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新源广场2401–2402室,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刘益谦,男,1963年11月出生,新理益集团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314号。

薛飞,男,1968年6月出生,新理益集团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范家塘13号-1 205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理益集团操纵“京东方A”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理益集团、刘益谦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我会应当事人新理益集团、刘益谦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薛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理益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理益集团控制“诺达圣”账户持有“京东方A”股票的相关情况

2009年5月,新理益集团决定拟参与“京东方A”的定向增发,通过其控制的上海诺达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达圣)认购“京东方A”增发股份7亿股,具体办理人员为新理益集团副总经理薛飞,认购资金来源于新理益集团实际控制的相关账户,具体由新理益集团会计邓某通过诺达圣、上海基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新理益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2010年初,刘益谦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国投)联系诺达圣所持7亿股“京东方A”股权受益权信托计划事宜。2010年2月,诺达圣所持7亿股“京东方A”股票受益权转让、质押给上国投,收回资金,具体办理人员薛飞。新理益集团和刘益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2010年6月,沈某购买7亿股“京东方A”股票受益权信托计划之全部优先受益权产品,认购资金来源于新理益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具体由邓某通过沈某、张某等新理益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2010年6月,“京东方A”股票解禁后,诺达圣证券账户卖出部分“京东方A”,资金去向为新理益集团。

二、新理益集团实际控制“金保利”、“安泰博讯”账户的情况

(一)“金保利”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新理益集团开立和控制。2010年6月7日,通过新理益集团相关账户以支付客户管理费名义汇入“金保利”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5,000万元,6月8日银证转入“金保利”资金账户。“金保利”账户的交易由新理益集团副总经理薛飞操作,操作地点为新理益集团办公室。

(二)“安泰博讯”账户操作人为薛飞,操作地点为新理益集团办公室,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新理益集团,“安泰博讯”账户实际控制人为新理益集团。2010年6月7日,新理益集团控制的相关账户将3,800万元汇入“安泰博讯”账户。

三、新理益集团控制相关账户操纵“京东方A”交易及盈利情况

(一)“京东方A”解禁及市场走势情况

2010年6月8日,“京东方A”公告公司增发股份于6月10日解禁上市交易,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由32.83亿股增加至70.33亿股,其中新增37.5亿股。当日,“京东方A”股价呈下跌走势,开盘价3.76元,最高价3.84元,最低价3.51元,收盘价3.64元,跌幅4.46%。

2010年6月9日,“京东方A”开盘价3.59元,最高价3.88元,最低价3.55元,收盘价3.88元,涨幅6.59%;2010年6月10日(解禁日)至6月18日连续4个交易日,“京东方A”股价呈放量下跌走势,日跌幅分别为10.05%、5.44%、2.12%和5.57%,以6月9日收盘价3.88元和6月18日收盘价为3.05元计算,下跌幅度为21.39%;其中,2010年6月10日,“京东方A”开盘价3.54元,最高价3.69元,最低价3.49元,收盘价3.49元,开盘后不久跌停,大部分交易时间呈跌停态势,跌幅10%。

(二)“金保利”、“安泰博讯”账户组委托交易情况

2010年6月7日,新理益集团实际控制的相关银行账户汇入“金保利”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5,000万元,6月8日银证转入“金保利”资金账户;同日,新理益集团划款3,800万元至“安泰博讯”账户。“金保利”、“安泰博讯”账户组2010年6月9日操纵“京东方A”的情况为:14:50:15至15:00:00,账户组大量连续申报买入“京东方A”45笔,申报价格区间3.68元至3.9元,申买档位集中在0至1档,单笔申买量与申买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比最高为21.38倍,申买总量17,480,000股,占统计期间市场账户组申买最低价以上市场申买总量的75.3%;成交16,533,293股,占统计期间市场买入成交总量的87.2%,致使股价从3.67元涨至3.88元,涨幅达5.72%。

(三)账户组交易盈利情况

为了以相对高价减持“京东方A”股票,新理益集团控制“金保利”、“安泰博讯”账户于2010年6月9日14:50:15至15:00:00,集中资金,以不断提高买入申报价,连续、联合巨量买入,推高价格,导致股价以3.88元收盘(涨幅达5.72%),从而使6月10日交易价格较高,跌停价(3.49元)高于以操纵时点前价格为基础计算的跌停价。

因此,“诺达圣”账户2010年6月10日卖出“京东方A”261,825,780股,卖出金额915,608,316.85元。按照当时的市场交易情况,应当的卖出价格为每股3.41元,扣除相关税费3,662,433.27元,扣除“金保利”账面亏损8,152,558.96元,以及“安泰博讯”账户亏损3,077,555.50元,账户组总计多盈利5,211,381.59元。

新理益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新理益集团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本案的违法所得的计算与事实不符,同时“安泰博讯”和“金保利”账户在我会调查结束后,卖出了余下的“京东方A”股票,恳请我会重新予以计算。经我会复核及按照实际成交情况重新进行计算,已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

刘益谦在陈述、申辩及听证时提出,作为集团董事长,其主要负责公司的战略工作,未参与操纵的相关行为,因此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为管理上的失职承担领导责任,恳请我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然不足以认定刘益谦直接指使、参与了该操纵行为,但是作为新理益集团的董事长,对公司从事的操纵行为,应当负有相应的直接管理责任。薛飞作为账户实际操作人,应认定为操纵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鉴此,我会认定薛飞为新理益集团操纵“京东方A”股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刘益谦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理益集团没收违法所得5,211,381.59元,并处以5,211,381.59元罚款;

二、对薛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益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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