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波导¶
〔2012〕28号当¶
当事人:
王国斌,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国斌操纵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波导)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国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4月26日,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ST波导股票价格,致使ST波导股票价格由开盘价5.42元上升至收盘价5.70元,最高时到达5.75元(涨停价),涨幅4.01%,振幅6.93%,误导其他投资者对ST波导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ST波导股票,从而卖出所持有的ST波导股票以图获利。
王国斌操纵ST波导股票价格亏损41,440.0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在相关证券营业部调取的王国斌交易ST波导股票的证券账户开户情况,王国斌交易ST波导股票的相关情况,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ST波导股票价格变化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国斌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ST波导股票价格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股票价格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国斌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