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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星

〔2015〕071号

当事人:

张春定,男,1973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春定操纵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卫星)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张春定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春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16日至2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张春定控制使用“励某香”、“张某世”、“张某楚”、“张某刚”、“奚某霞”、“孙某晶”等6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全部委托流水显示交易地址系张春定办公室台式机地址。张春定及上述部分账户所有人也承认账户由张春定控制。

在操纵期间内,张春定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中国卫星”8,266,100股,买入成交金额365,541,888.32元,累计卖出10,694,444股,卖出成交金额557,531,327.10元,账户组累计买卖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8.15%。具体如下:

2015年7月16日9时30分55秒至9时57分11秒,张春定利用“张某世”、“张某楚”、“孙某晶”账户连续申报买入。共申报买入47笔,申报数量5,463,000股,占同期该股市场申买量的16.49%,股价申报价格区间为38.99至45.23元。该时段内,申报价格较申报前一秒市场平均成交价高0.394元,高出比例平均为0.99%,成交数量为5,460,000股,占同期该股市场交易量的28.266%。

账户组于2015年7月16日当天持续单向买入,自9时30分55秒至14时33分46秒,共申报买入62笔,买入成交5,568,900股,成交金额228,113,799.86元。

账户组于2015年7月17日继续持续单向买入,自9时31分18秒至10时13分22秒,共申报买入17笔,买入成交697,200股,成交金额32,527,509.20元。

账户组于2015年7月20日进行反向卖出,自9时42分42秒至14时58分12秒,共申报卖出142笔,卖出成交10,694,444股,成交金额557,531,327.10元;共申报买入2笔,买入成交2,000,000股,成交金额104,900,579.26元。上述成交中,包含当日账户组自成交1,805,270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成交金额94,686,894.20元。

综上,张春定控制账户组在7月16日及7月17日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中国卫星”6,266,100股;在7月20日进行反向交易,卖出“中国卫星”10,694,444股,申报卖出数量占市场申卖总量的7.35%,获利99,663,799.90元。

以上事实有账户组历史交易流水、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春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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