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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

〔2016〕070号

当事人:陈岑宇,男,1984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岑宇操纵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陈岑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岑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岑宇控制使用“叶某娇”账户

陈岑宇与叶某娇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陈岑宇负责运营厦门聚石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屹公司)。2015年8月3日10点56分至11点04分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陈岑宇通过聚石屹公司雇佣交易员,操作“叶某娇”账户交易“西部证券”。陈岑宇、李某妍的询问笔录也证明“叶某娇”账户由陈岑宇控制。

二、陈岑宇操纵“西部证券”的情况

操纵期间,“叶某娇”账户20笔有效卖出委托均为卖1档,超过3秒行情市场买1档申报总量5倍的申报为5笔,占卖出申报笔数的25%,其中10倍及以上的有4笔(最高1笔达到58.82倍),占总卖出委托笔数的20%。在上述5倍以上的委托中,其中1笔100%成交,1笔成交占比7.03%,另外3笔完全未成交。卖出申报量占申报前一刻市场买5档申报总量超过80%的有4笔,占卖出申报笔数的20%。每笔卖1档委托量占同档位申报总量超过80%的申报有6笔,占全部卖出申报的比例为30%。卖1档申报量占申报前一刻前5档占比超过50%的申报有4笔,占卖出申报笔数的20%。

上述数据表明,“叶某娇”账户大量卖出委托申报量多倍于该时点买1档申报量。另外,完全未成交的笔数占到5倍以上总笔数的60%,表明“叶某娇”账户大额的卖空委托在多数情况下都不能成交,以上述方式大量连续委托卖出,对其他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影响,加剧市场空头气氛。

“叶某娇”账户通过上述方式,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西部证券”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操纵期间,“叶某娇”账户无盈利。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聚石屹公司的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岑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岑宇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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