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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75号

〔2016〕075号

当事人:

瞿明淑,女,1967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瞿明淑操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煤电)、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英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钢铁)等公司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瞿明淑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瞿明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瞿明淑控制使用沈某兴证券账户

沈某兴证券账户由瞿明淑陪同开立,相关条件也由瞿明淑与证券公司约定,账户资金来源于瞿明淑,账户涉案期间交易相关股票的下单交易地址及硬盘序列号与瞿明淑下单所用高度重合,瞿明淑也承认其控制并使用沈某兴证券账户的事实。

二、沈某兴信用账户(以下简称沈某兴账户)违法交易情况

(一)沈某兴账户交易“恒源煤电”的情况

2015年3月2日,该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恒源煤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累计卖出“恒源煤电”13,594,764股,获利7,361,776.84元。具体情况如下:

该账户截至2015年3月1日共计持仓“恒源煤电”28,123,728股。

3月2日10:15:32至10:21:05,该账户共进行了22笔申报买入委托,委托买入数量合计为19,157,0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申买量的86.38%;成交12,410,210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87.69%。“恒源煤电”价格由8.14元上涨至8.91元,涨幅为9.46%。

随后,该账户将其持有的部分“恒源煤电”以8.92元(涨停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当日总计卖出成交13,594,764股,卖出均价为8.693元。

(二)沈某兴账户交易“中科英华”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该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中科英华”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累计卖出“中科英华”16,462,501股,获利6,547,141.04元。具体情况如下:

该账户截至2015年3月20日共计持仓“中科英华”16,462,501股。

3月23日9:42:26至9:46:31,该账户共进行了10笔申报买入委托,委托买入数量合计为5,960,0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申买量的42.63%;成交2,973,826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50.01%。“中科英华”价格由8.16元上涨至8.55元,涨幅为4.29%。

随后不到4分钟内,该账户将前期持有的“中科英华”全部卖出,成交16,462,501股。

(三)沈某兴账户交易“东风汽车”的情况

2015年4月1日,该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东风汽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累计卖出“东风汽车”16,818,390股,获利10,261,779.3元。具体情况如下:

该账户截至2015年3月31日共计持仓“东风汽车”16,818,390股。

4月1日9:34:39至10:15:47,该账户共进行了91笔申报买入委托,委托买入数量合计为53,456,0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申买量的43.75%;成交28,410,392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33.83%。“东风汽车”价格由7.08元上涨至7.7元(涨停价),涨幅为8.76%。

10:16:09之后,该账户以7.7元(涨停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前期持有的“东风汽车”,成交16,818,390股。

(四)沈某兴账户交易“安阳钢铁”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该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安阳钢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累计卖出“安阳钢铁”27,787,622股,获利6,992,168.04元。具体情况如下:

该账户截至2015年5月21日共计持仓“安阳钢铁”27,787,622股。

5月22日9:52:22至10:06:05,该账户共进行了46笔申报买入委托,委托买入数量合计为29,416,0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申买量的56.61%;成交16,243,041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53.93%。“安阳钢铁”价格由4.53元上涨至4.83元,涨幅为6.62%。

10:06:05,该账户以涨停价、单笔委托上限一笔申报买入100万股,10:06:21即开始大笔卖出,同时大量撤销此前未成交的买入委托。

该账户还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安阳钢铁”价格。当日,该账户共申报买入95笔,委托数量74,689,000股,撤销78笔;申报卖出75笔,委托数量为29,553,622股,撤销4笔。其中,在10:16:40,按单笔上限以4.68元申报买入100万股,位于买3档;10:16:52,以4.69元申报买入100万股,位于买2档;10:17:15至10:25:40,连续申报卖出37笔,委托价格为4.7元,全部成交;10:25:46将此前两笔各位于4.68元和4.69元的100万股买单全部撤单。

综上,瞿明淑通过实际控制沈某兴账户,在2015年3月2日、3月23日、4月1日、5月22日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不以成交为目的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等方式分别影响“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并于当日反向卖出,获利共计31,162,865.22元。

以上事实有沈某兴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对账单、银行资料、电脑截屏、交易所统计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瞿明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中,当事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当事人交易行为的动机是投资,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第二,当事人交易行为没有利用信息、持股或资金优势,也不存在虚假申报;第三,当事人交易并未影响到涉案股票价格及交易量;第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选择性截取交易时段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方法不合理;第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三倍罚款的惩处,处罚过重。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对4支股票的操作手法表明其有操纵股价的意图。第二,操纵期间,瞿明淑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期市场全部申买量的比例和实际成交数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比例较高,同时还通过虚假申报方式影响“安阳钢铁”价格,操纵期间共申报买入95笔,撤销78笔,申报卖出75笔,撤销4笔。瞿明淑的上述行为分别影响“恒源煤电”股价上涨9.46%,“中科英华”上涨4.29%,“东风汽车”上涨8.76%,“安阳钢铁”上涨6.62%。第三,我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了其违法所得金额。第四,我会在确定当事人处罚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瞿明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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