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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76号

〔2016〕076号

当事人:

彭旭,男,1974年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彭旭操纵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等公司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彭旭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彭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彭旭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情况

彭旭控制使用彭旭、马某宏、“融通资本财富-光大银行-融通资本星汉2号资产管理计划”、“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汇宝金336号单一资金信托”等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内4个证券账户均可通过彭旭电脑登陆交易软件进行查询、下单等操作,账户组涉案期间交易相关股票的交易地址与彭旭提供的涉案期间使用的交易电脑地址高度重合。彭旭也承认其控制并使用账户组进行交易的事实。

二、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一)账户组交易“美都能源”的情况

彭旭利用账户组于5月21日,连续买入8,470,000股,买入金额69,376,767.98元,其中大额申报5,500,000股。价格上涨后,账户组连续小额申报卖出,共计17,080,912股,卖出金额138,098,512.51元,获利29,660.50元。具体情况如下:

9:38:54至9:39:09,账户组连续2笔大额申报买入1,500,0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12,310,117.80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93%,股价由8.00元上涨至8.38元,涨幅为4.75%。

10:48:59至10:49:34,账户组连续4笔大额申报买入4,000,0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32,774,951.04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98.04%,股价由7.96元上涨至8.40元,涨幅为5.53%。

当日账户组从拉抬到收盘以573笔申报卖出44,609,171股,实际成交17,080,912股,卖出金额138,098,512.51元。

### (二)账户组交易“石英股份”的情况

  1. 账户组6月29日的交易情况

当日账户组共买入“石英股份”732,589股,买入金额22,451,214.64元,卖出720,000股,卖出金额22,071,784.00元,亏损30,484.40元。具体情况如下:

9:52:16至9:54:13,账户组连续3笔申报买入400,000股,实际成交332,589股,成交金额10,119,125.64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82.25%,股价由28.60元上涨至31.29元,涨幅为9.41%。

10:05:19至10:05:28,账户组连续2笔申报买入200,0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6,160,942.00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99.75%,股价由30.29元上涨至31.00元,涨幅为2.34%。

10:08:12至10:30:18,账户组分161笔连续申报卖出605,500股,共成交546,300股,成交金额16,707,928.00元。

10:22:32至10:22:44,账户组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申报200,000股,实际成交173,700股。

  1. 账户组7月31日的交易情况

当日账户组共买入“石英股份”733,300股,买入金额18,500,587.10元,卖出2,375,072股,卖出金额58,979,636.32元,获利728,559.67元。具体情况如下:

9:16:07至9:18:12集合竞价期间,账户组以26.79元(涨停价)申报买入2,133,600股,以26.00元申报买入333,300股,虚拟开盘价从22.70元上涨至23.22元,涨幅2.29%。9:20:00前,账户组全部撤单。

10:03:42至10:03:54,账户组连续2笔申报买入400,0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9,988,819.10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99.85%,股价由24.16元上涨至26.00元,涨幅为7.62%。

10:05:01至10:40:28,账户组分840笔连续申报卖出2,848,572股。截至收盘,共卖出2,375,072股,卖出金额58,979,636.32元。

14:15:13,账户组以26.12元申报买入333,3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8,511,768.00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100%,股价由25.11元上涨至25.86元,涨幅为2.99%。

综上,2015年5月21日、6月29日和7月31日,彭旭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美都能源”和“石英股份”价格,并反向卖出,获利727,735.78元。

以上事实有账户交易流水、相关截图、合同、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彭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彭旭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为初犯,情节轻微,且有配合调查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彭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仅积极配合,而且提供了重要线索,对案件的查处起到了一定作用,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因此将其处罚幅度由三倍罚款调整为两倍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彭旭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1,455,471.5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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