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30号
〔2018〕030号¶
当事人:
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安州),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大厦11楼。
王福亮,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广州安州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州安州操纵“节能风电”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州安州实际控制“广州安州-安州价值优选2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州优选2号)等22个产品所开立的25个账户(含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在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8月26日至8月28日采用尾市拉抬、盘中拉抬等方式操纵“节能风电”价格。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州安州控制使用账户组情况¶
账户组包括“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州价值优选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州优选1号)、“安州优选2号”、“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州价值优选5号证券投资基金”、“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州价值成长2期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资本-华泰证券-安州价值成长1期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银河证券-银河资本-安州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银河证券-银河资本-安州2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银河证券-银河资本-安州3号资产管理计划”、“长安基金-招商银行-长安安州价值优选多策略19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长安基金-招商银行-长安安州价值优选多策略20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长安基金-招商银行-长安安州价值优选多策略2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长安基金-招商银行-长安安州价值优选多策略红枫2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安州价值优选1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安州价值优选11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安州价值优选12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安州价值优选15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安州价值优选17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安州价值优选18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安盈价值优选2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信安州价值优选8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安州优选8号)、“中信安州价值优选13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安州优选13号)、“中信安州价值优选16号风险缓冲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安州优选16号)等上述22个产品开立的25个账户。
上述22个产品是广州安州与广发证券、中信建投、招商银行等合作发起设立的管理型基金或结构化信托产品。除安州优选8号、安州优选13号、安州优选16号外,账户组中的其他19个产品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均为广州安州,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安州优选8号、安州优选13号、安州优选16号3个产品的投资操作协议中约定投资顾问为惠州市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但实际是由广州安州发起设立和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经理王福亮、吴某融、熊某华、王某均为广州安州的员工。广州安州作为账户组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实际控制了上述产品的投资决策与交易过程。
二、广州安州操纵“节能风电”的情况¶
(一)2015年6月26日、29日操纵情况¶
2015年6月26日14:58:33至14:58:40,账户组以涨停价33.86元申报买入2笔合计1,800,000股,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为27.8元,买入申报价格较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上涨22%。2笔申报买入数量分别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量的78.26倍、64.75倍,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买入申报总量的13.83倍、17.73倍,股价由27.8元拉升至当日涨停价33.86元。
14:58:46至14:59:06,账户组继续以涨停价33.86元申报买入3笔合计2,700,000股,成交1,800,000股,撤单900,000股,股价维持在涨停价33.86元。
14:59:57,股价回落,账户组以33.50元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1笔600,000股,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为29.2元,买入申报价格较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上涨15%,买入申报数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申报卖出量的19.05倍,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申报买入总量的5.41倍,成交96,700股,成交均价33.23元。
2015年6月26日收盘时,“节能风电”股价上涨9.71%,当日上证综指下跌7.4%,风力发电指数下跌7.62%。
6月29日(次日)9:23:34至15:00:00,账户组分1346笔合计申报卖出18,178,148股,成交17,008,348股,成交均价为30.39至33.75元,其中以跌停价申报卖出7,233,548股,占当日账户组申卖量的39.79%,成交6,819,748股,占当日账户组成交量的40.10%。
广州安州在上述期间因操纵“节能风电”获利38,743,148.89元。
(二)8月26日至28日操纵情况¶
8月26日14:58:38至14:59:36,账户组以高出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4.15至4.97元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7笔,每笔买入申报价格较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上涨幅度平均为18%,每笔买入申报数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量的比例平均为5.93倍,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买入申报总量的比例平均为6.11倍。上述7笔买入合计1,530,000股,占该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3.42%,成交1,530,000股,成交量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83.42%,对倒成交153,900股,占账户组该时段成交量的10%,期间涨幅为12.27%。
8月27日,账户组反向卖出“节能风电”。当日9:30:06至14:10:04,账户组分381笔合计申报卖出4,610,099股,成交3,734,895股,成交均价为23.46至26.15元。在14:15:03至14:58:44期间,账户组分20笔合计申报买入1,654,000股,成交462,911股,撤单156,700股;账户组分59笔合计申报卖出1,831,709股,成交1,785,009股,撤单46,700股。
8月27日尾市期间账户组再次进行了拉抬。当日14:58:51至14:59:57,账户组以高出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2.69至4.18元申报买入4笔,每笔买入申报价格较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上涨幅度平均为14%,每笔买入委托申报数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量的比例平均为57.87倍,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买入申报总量的比例平均为2.84倍。账户组申报买入4笔合计1,77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9.70%,成交1,770,000股,成交量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90.67%,对倒成交8,6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申报成交量的0.49%,期间股价涨幅为6.08%。
8月28日账户组开盘后继续拉抬后反向卖出。当日9:30:00至9:31:20,该账户组以高出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0.30元至3.15元申报买入9笔,每笔申报买入价格较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上涨幅度平均为7%,每笔申报买入数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量的比例平均为16.33倍,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申报买入量的比例平均为59.81倍。账户组申报买入9笔合计5,322,000股,占该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94.05%,成交5,322,000股,成交量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98.21%,期间股价涨幅为1.48%。
9:31:46至14:50:47,账户组分1,667笔合计申报卖出18,325,370股,成交17,276,761股,成交均价为25.50至27.30元。
期间,账户组在9:37:29至14:47:32,以低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或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57笔,合计8,570,000股,撤单7,600,766股,占该时段账户组申报买入量的88.69%,实际成交19,234股,占该时段账户组申报买入量的0.22%,维持股价的意图明显。
2015年8月26日至28日,广州安州因操纵“节能风电”股价获利11,831,243.75元。
综上,账户组的上述行为共计获利50,574,392.64元。
三、王福亮作为广州安州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广州安州的经营管理和公司管理产品的投资决策¶
广州安州是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达)的全资子公司,王福亮持有广州福达80%股权,王福亮为广州安州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广州安州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为陈某庚,总经理为王福亮。
王福亮为安州优选1号、安州优选2号等9个产品的基金管理合同或投资顾问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经理,同时广州安州所管理产品的发行、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和管理产品的变动由王福亮决定。王福亮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参与制定并最终决定公司产品的操作计划,知悉并监控广州安州所管理全部产品的交易情况。王福亮签字审批广州安州的会议文件和财务文件,实际负责广州安州的日常经营管理,实际负责广州安州所管理产品的发行、投资、交易决策和风险控制。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产品合同、协议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州安州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对倒、尾市拉抬、盘中拉抬,次日反向交易等方式操纵“节能风电”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王福亮是广州安州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中,广州安州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账户组交易“节能风电”不存在违法操纵股价行为。2015年6月26日账户组交易“节能风电”是由于长期看好节能风电公司。6月29日卖出“节能风电”是因为收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发来的安州优选2号的赎回指令,不得不卖出节能风电以应对赎回。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大量存在股价由涨停到跌停情况,不能由此推定其操纵了“节能风电”。第二,广州安州的实际管理人应为陈某庚,由其负责基金产品的发行,决定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产品管理和人事管理。第三,处罚对象应为基金产品,而非基金管理人广州安州。第四,即使认定广州安州存在违法操纵股价行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其收取的业绩报酬计算违法所得。
我会认为,广州安州申辩意见不成立。
第一,账户组交易“节能风电”存在违法操纵股价行为。主要理由:一是账户组在前一日尾市拉抬股价,第二天交易日卖出或是继续拉高股价再卖出的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手法。二是账户组在尾市拉高股价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立即“反转交易”,与当事人申辩所称长期看好“节能风电”发展的交易理念截然相反,反映其短期拉抬股价以卖出获利的意图。三是上述行为致使“节能风电”的价格走势与大盘指数偏离,构成市场操纵行为,与股票异常波动时期没有直接关系,且当事人不得以应对赎回为由进行市场操纵。
第二,王福亮作为广州安州的实际控制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非陈某庚。主要理由:一是王福亮持有广州安州母公司广州福达80%的股权。二是王福亮以总经理身份参与广州安州具体事务管理,公司员工向其汇报工作,对广州安州财务与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三是王福亮为安州优选2号等9个产品的基金管理合同或投资顾问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经理,是广州安州所管理产品的投资、交易决策及风险控制的实际负责人。且其作为劣后受益人跟投广州安州的安州优选13号、安州优选10号、安盈价值优选28号等产品,与广州安州的产品投资具有重大利益关系。四是陈某庚仅仅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公司投资协议、合同以及划款指令,参与产品的设立和管理工作,未参与广州安州具体事务管理,不是广州安州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处罚对象应为广州安州。账户组的投资标的由广州安州决策,并由其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账户组中产品的投资经理均登记为广州安州员工。广州安州作为账户组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负责账户组产品的投资决策,以账户组操纵“节能风电”价格,是操纵行为的违法行为主体。
第四,违法所得是指市场操纵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而非广州安州所收取的业绩报酬,我会对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的意见不予采纳。
听证中,王福亮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未在广州安州任职,仅作为广州福达董事会主席从财务管理、业务定位等战略层面实现对广州安州的管理。广州安州的实际负责的管理人员应为陈某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上登记其为总经理和基金合同登记为投资经理,为广州安州投资经理鲁某波等人擅自操作。第二,陈某庚前后两次询问笔录存在出入,应采用在听证会上提交的陈某庚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王福亮不是广州安州的实际负责人员。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是其为广州安州“总裁”的事实认定错误;二是蒋某方每日将产品的盈利情况统计数据后向其报告的事实认定错误。
我会认为,王福亮申辩意见不成立。
第一,王福亮是广州安州的实际控制人,是广州安州的实际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理由同广州安州。王福亮所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上登记王福亮为总经理和基金合同登记王福亮作为投资经理,为鲁某波等人擅自操作”,无证据支持,不能否定私募产品高管人员备案信息登记认定的客观事实。第二,《情况说明》是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知晓其利害关系后经过准备做出的陈述,因此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不予采纳。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的第三项相关事实认定的错误,经核实,有相关会议纪要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广州安州违法所得50,574,392.64元,并处以50,574,392.64元罚款;
二、对王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