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科技¶
〔2018〕129号¶
当事人:
雅利(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利资产),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吕沈强,男,1977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雅利资产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雅利资产、吕沈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耀汇金1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期(以下简称“耀汇金2期”)账户于2015年6月8日开立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募集资金。
耀汇金2期的所有股票交易决策人为雅利资产的吕沈强,下单人为公司交易员,下单电脑为公司电脑。
二、耀汇金2期交易“中发科技”情况¶
2015年9月10日14:57:32-14:59:55,耀汇金2期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分5笔申买“中发科技”209万股,占市场申买量的86.36%,成交1,814,25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89.48%,成交金额26,780,265.29元,买入均价14.76元/股,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7.9%,当天收盘价为14.83元/股,全天股价涨幅为4.29%,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1.39%。
拉抬后一个交易日9月11日,“中发科技”开盘价14.79元/股,开盘涨幅为-0.27%,14:18:18-14:32:46,耀汇金2期分35笔卖出“中发科技”754,771股,成交金额10,755,045.4元,成交均价14.25元/股,亏损54,157.3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相关协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
雅利资产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中发科技”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吕沈强。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公司交易“中发科技”属正常股票交易行为,主观上没有通过交易行为欺诈其他投资者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股价或交易量的异常或形成虚拟水平的操纵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另外,盈亏计算存在错误。
2.吕沈强提出其作为雅利资产的董事长,不应当基于其职务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在履职过程中没有操纵市场的意图和行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在2015年9月10日尾盘阶段,当事人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中发科技”,拉抬行为明显,导致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7.9%;成交1,814,25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89.48%。当事人的拉抬行为影响了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结合本案操纵时点、操纵手法、卖出时点,本案盈亏计算并无不妥。
第三,吕沈强负责耀汇金2期的交易决策,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第四,对其他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雅利资产操纵“中发科技”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沈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