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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行

〔2018〕027号

张家港行

当事人:

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八道),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原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林庆丰,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北八道法定代表人,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林玉婷,女,1988年8月出生,时任北八道控股股东,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李俊苗,女,1981年1月出生,时任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信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北八道操纵“张家港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八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八道控制账户情况

北八道实际控制“陈某腾”等30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由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和配资中介提供账户(以下简称配资户)两类组成。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有:公某、何某(华泰证券户、西南证券户)、蔡某、黄某勤、毛某珊、林某垒、王某凯、叶某加、宋某川、叶某华(长城国瑞证券户、华泰证券户)、侯某梅、陈某腾14个账户。配资户有:配资中介张某海提供的安某兰、白某云、常某萍等103个账户,朱某峰提供的蔡某波、陈某娥、陈某根等97个账户,以及其他中介提供的87个账户。账户组与北八道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账户组中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均指向北八道。配资户的保证金来源、提取盈利去向、利息支付方也均指向北八道,且有相关配资中介指认。

二、北八道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张家港行”股价

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北八道利用账户组中297个账户(不包括宋某川、万某玲、王某萍、张某燕4个账户)交易“张家港行”。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北八道控制账户组累计买入243,135,641股,买入金额4,796,696,204.16元;累计卖出241,020,841股,卖出金额5,235,485,292.98元。

(一)北八道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张家港行”股价。

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的31个交易日(已去除停牌的11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20%的天数达25个交易日,超过40%的天数达13个交易日。在账户组操纵的主要区间2月15日至4月7日,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均超过20%。2017年3月6日,账户组达到最高持仓量,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为52.34%。

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的31个交易日内,每个交易日账户组均交易“张家港行”股票。其中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0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8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2个交易日。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2.46%。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的有16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9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的有15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0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6个交易日。账户组在26个交易日买委托量在市场买委托量排名第一,22个交易日卖委托量在市场卖委托量排名第一。账户组反向交易占比大于30%的有18个交易日,大于50%的有12个交易日。

账户组拉抬股价意图明显。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申买价高于卖一档价的申买量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量的74.04%;账户组申买价高于卖五档价的申报量占期间总申买量的62.51%;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一笔市场成交价的申买量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量的30.72%;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一笔市场成交价超过1%的笔数为106笔,分布在2月10日至4月5日期间的13个交易日中,累计申买量占账户组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总申买量的2.59%。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

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大量、高价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拉抬股价。当日,账户组开盘集合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97.91%。当日9时15分00秒至9时15分06秒的6秒时间内,账户组申买162笔,申买量34,190,300股,占集合竞价阶段市场申买量的71.05%,其中以涨停价申买量占比72.93%。账户组集合竞价阶段买撤单量700,000股,占市场买撤单量的30.4%。当日“张家港行”股票价格以涨停价16.20元开盘。账户组在盘中继续通过高价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股价。当日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72.40%,买委托量市场排名第一,买撤单占市场买委托比例为25.59%,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量占市场成交量的41.05%,反向交易占比84.09%,当日“张家港行”股价与中小板综指偏离幅度9.42个百分点。

2017年2月17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高价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拉抬股价,大单申报封涨停。账户组开盘集合竞价申买量19,565,300股,均以涨停价申买,占集合竞价市场申买量的60.47%,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67.42%。账户组在集合竞价阶段均未成交,其中5,109,200股延续至连续竞价阶段成交。当日“张家港行”股票价格开盘价17.82元,较前日收盘价上涨10%。账户组在盘中继续以涨停价申买70笔,累计13,798,500股。收盘时以涨停价封单股数为23,179,940股。账户组封单量占全市场封单比77.83%,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60.76%,以涨停价申买成交量占其以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14.34%。

2017年3月2日,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在盘中拉抬股价。当日9时30分00秒至9时34分33秒,账户组委托买入365笔,共计16,885,500股,买入成交量13,156,507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的50.82%。其中165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总申买笔数的45.21%;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超过1%的笔数为34笔。账户组在短时间内大量、连续买卖“张家港行”,该股股价5分钟内涨幅10.83%。当日9时30分02秒,账户组以20.00元申买150,000股,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4.17%;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卖委托前5档申报总量的1.18倍。账户组在上述拉抬期间之前没有卖出交易,在拉抬过程中卖出10,000股,拉抬后卖出25,217,528股,拉抬后卖出均价21.29元,账户组在期间买入均价20.33元。

2017年3月3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多次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在盘中拉抬股价。当日9时30分00秒至9时56分17秒,账户组委托买入221笔共计12,747,600股,买入成交量9,855,006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37,914,146股的25.99%。账户组在此期间的114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其总申买笔数的51.58%。账户组大量、连续买卖“张家港行”,期间该股股价涨幅12.88%,而在账户组拉抬之前该股股价下跌3.62%。账户组在上述拉抬期间之前没有卖出交易,在拉抬过程中卖出2,375,900股,占其当日卖出量4,586,030股的51.81%;拉抬后卖出2,210,130股,拉抬后卖出均价23.02元,而账户组在期间买入均价22.18元,在账户组买入前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20.50元。当日账户组在10时13分14秒至10时22分33秒,10时42分29秒至10时57分33秒,14时39分21秒至14时53分37秒三个时间段内,均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进行拉抬,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61.14%、48.32%、44.56%,账户组在上述期间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的笔数占其总申买笔数的比例分别为73.33%、46.51%、55.81%,该股股价在账户组拉抬期间涨幅分别为2.18%、2.48%、3.42%。

2017年3月7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大量、连续申买在尾盘拉抬股价。当日14时51分48秒至14时54分31秒,账户组在3分钟内委托买入37笔共计1,980,800股,买入成交量1,019,500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2,004,349股的50.86%。账户组在此期间的21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其总申买笔数的56.76%,其中15笔申买价高于市场卖一档价。账户组在尾盘短时间内大量、连续申买“张家港行”,在3分钟内该股股价涨幅达3.3%。账户组于次日卖出12,748,850股,成交均价24.34元,比其在当日尾盘3分钟拉抬区间内买入均价22.21元上涨9.59%。

(二)北八道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张家港行”股价。

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的31个交易日内,北八道有21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张家港行”股票,占总交易日的67.74%。北八道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张家港行”数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5%(含5%)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2月16日,该比例达到41.05%。

综上,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北八道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影响了“张家港行”交易价格,获利466,894,890.32元。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张家港行”股价上涨109.55%,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2.74%,偏离106.81个百分点。期间上市公司并无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配资协议、相关材料及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北八道控制账户组,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方式操纵“张家港行”,影响了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北八道法定代表人林庆丰、时任北八道控股股东林玉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北八道总经理、配资业务负责人李俊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北八道违法所得466,894,890.32元,并处罚款2,334,474,451.6元;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庆丰、林玉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俊苗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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