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集成 众合机电¶
〔2012〕044号¶
当事人:
周武秀,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象山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武秀操纵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成)和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机电)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周武秀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武秀在公告期限内未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武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操纵成飞集成股票价格¶
2010年1月19日至4月2日,周武秀通过其控制的1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成飞集成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成飞集成股票,频繁操纵成飞集成股票价格,致使成飞集成股票价格升高,并在每次成飞集成股票价格升高后卖出所持有的股票。
2010年1月19日至4月2日的49个交易日中,周武秀每日交易成飞集成股票,共计买入23,082,875股,共计卖出23,082,875股,其交易量占市场同期成飞集成股票成交量的15.11%;
周武秀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成飞集成股票10,315,860股,其交易量占周武秀同期交易成飞集成股票总量的44.69%。
2010年1月18日成飞集成股票收盘价17.36元,2010年4月2日成飞集成股票收盘价21.34元,周武秀的行为致使成飞集成股票价格在2010年1月19日至4月2日期间上涨22.93%。
二、操纵众合机电股票价格¶
2010年3月29日至4月30日,周武秀通过其控制的1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众合机电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众合机电股票,频繁操纵众合机电股票价格,致使众合机电股票价格升高,并在每次操纵众合机电股票价格升高后卖出所持有的股票。
2010年3月29日至4月30日的23个交易日中,周武秀每日交易众合机电股票,共计买入15,498,484股,共计卖出13,778,932股,其交易量占市场同期众合机电股票成交量的10.17%;周武秀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众合机电股票5,145,175股,其交易量占周武秀同期交易众合机电股票总量的35.15%。2010年3月26日众合机电股票收盘价19.86元,2010年4月30日众合机电股票收盘价20.20元;周武秀的行为致使众合机电股票价格在2010年3月29日至4月30日期间上涨1.71%。
周武秀操纵成飞集成和众合机电股票价格没有实现盈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在相关证券营业部调取的周武秀交易成飞集成和众合机电股票的证券账户开户情况,周武秀交易成飞集成和众合机电股票的相关情况,资金划转情况,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成飞集成和众合机电股票价格变化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武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股票价格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武秀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