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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31号

〔2015〕031号

当事人:

姜为,男,1971年1月出生,原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欣)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会对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价格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姜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姜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期间,姜为存在实际控制欣华欣等42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合约和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姜为实际控制或使用42个涉案期货账户

(一)姜为直接控制使用的5个期货账户

姜为为欣华欣原总经理,负责欣华欣日常经营管理,并直接负责操作欣华欣的期货交易。根据欣华欣提供的情况说明、姜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姜为实际决策控制欣华欣的管理,包括资金划转及业务审批等事项,姜为实际控制“欣华欣”期货账户,“欣华欣”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期货合约是由姜为决策并直接或间接操作。

成都大角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角牛投资)由许某、邬某、陈某等人出资设立,大角牛投资为成都大角牛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角牛化工)的单一股东。姜为在询问笔录中自认,“大角牛化工”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合约是由其决策的。其他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也指认大角牛化工和大角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均是姜为,经营决策均由姜为负责,“大角牛化工”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合约也是姜为直接决策的。

姜为在询问笔录中自认,姜为借用成都合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业化工)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合约。

邬某为大角牛投资的股东,同时也是欣华欣的甲醇业务员。姜为在询问笔录中自认,通过“邬某”期货账户交易了“甲醇1501”合约。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也指认,“邬某”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合约由姜为决策并下单,或姜为指令买入。

陈某为姜为的配偶,同时也是大角牛投资的股东兼员工。姜为在询问笔录中自认,通过“陈某”期货账户交易了“甲醇1501”合约。陈某在询问笔录中指认,“陈某”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是由陈某和姜为决策。

前述“欣华欣”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合约资金来自欣华欣,“陈某”期货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姜为和陈某夫妻共同财产,“邬某”期货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欣华欣员工资金,其他涉案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大角牛化工及姜为本人名下账户。

(二)姜为借用7个期货账户

7个期货账户为:国金期货“常州市琦润物资有限公司”期货账户,海通期货“四川大萨格商贸有限公司”期货账户,国金期货“成都珑锦化工有限公司”期货账户,海通期货“成都塑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期货账户,国金期货“太仓安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期货账户,国金期货“昆明煌石商贸有限公司”期货账户,国金期货“昆明鼎达石化有限公司”期货账户。姜为在询问笔录中自认,其和邬某先后安排昆明煌石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通过他们公司名下期货账户来买入“甲醇1501”合约,并通过大角牛化工名下账户分别转账500万元至650万元到这些公司账户。

(三)姜为通过所控制的欣华欣签订资产委托协议等方式控制使用30个期货账户

姜为通过欣华欣与江西瑞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奇资管)签订资产委托协议间接控制14个期货账户。2014年12月12日,姜为通过欣华欣与瑞奇资管签订资产委托协议,委托瑞奇资管通过期货市场做多单的方式来对冲现货市场甲醇价格上行的风险。前述14个账户交易“甲醇1501”合约主要资金来自大角牛化工及姜为本人。对此,姜为在询问笔录中均予承认。

姜为通过欣华欣与上海盛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圭科技)签订资产委托协议间接控制15个期货账户。2014年12月12日,姜为通过欣华欣与盛圭科技签订协议,约定欣华欣全权委托盛圭科技使用若干期货账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买入与50万吨甲醇现货同等数量规模的期货头寸,并在每个交易日后将交易情况告知欣华欣,期货账户盈亏由欣华欣公司承担,姜为为上述账户转入9,400万资金。对于上述事实,姜为均予以承认。

姜为通过与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资源)签订采购合同等方式委托海通资源采购3,000万甲醇标准仓单。

根据姜为的询问笔录、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开户资料、下单IP及MAC地址、资金来源及去向、账户交易情况等证据,姜为是“欣华欣”等42个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期货合约的实际控制人。

二、姜为控制、使用42个期货账户操纵“甲醇1501”合约价格的事实

(一)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姜为控制、使用的42个期货账户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期货合约,操纵“甲醇1501”合约交易价格的事实。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使甲醇现货市场价格符合预期,并确保多头套期保值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份,姜为集中资金41,544万元,利用其先后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持续强化其持仓优势,买持仓占市场总买持仓比(以下简称买仓占比)从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持仓多达27,517手,形成明显持仓优势,影响“甲醇1501”合约价格变化趋势,构成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1日,“甲醇1501”合约持仓逐步下降。12月11日“甲醇1501”合约持仓3.1万手,较11月14日下降29%。在此期间,姜为操控“大角牛化工”等5个期货账户交易“甲醇1501”合约买仓增加13.7%,买仓占比稳步提升,期间日均买仓占比为34.05%,12月11日达到49.26%,形成持仓优势。

2014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姜为通过操控“欣华欣”等42个期货账户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动用资金3.36亿元,累计增加买仓7,840手,买仓占比持续上涨。其中,12月12日买仓量为22,487手,买仓占比为63.5%;12月15日买仓量为23,680手,买仓占比为67.76%;12月16日,买仓量达27,517手(其中套期保值持仓13,714手,投机持仓13,803手),买仓占比达76.04%,是市场同期买仓量第二名客户(439手)的62倍,是市场同期卖仓量第一名客户(3,010手)的9倍,投机持仓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500手)约26倍,持仓优势明显,达到了维持“甲醇1501”合约价格的目的。

在连续交易扩大持仓优势的同时,为达到保持交易活跃,稳定合约价格的目的,姜为控制42个期货账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在23个交易日内累计发生回转交易362次,日均回转交易16次,其中2014年12月12日、15日、16日,回转交易次数分别达到45次、53次、28次。

姜为操控42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合约,对该品种交易价格造成重要影响。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3日期间,姜为控制的期货账户集中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合约,持续做多。受此影响,12月3日“甲醇1501”合约价格较11月14日上涨8.9%。同期,与“甲醇1501”合约价格高度关联的原油近月期货合约价格下跌14.5%,“甲醇1506”合约价格下跌6.16%。自2014年12月4日起,受原油持续走弱及资金紧缺等因素影响,“甲醇1501”合约价格开始走低,至12月11日,“甲醇1501”合约价格累计下跌10.04%。12月12日,姜为采用借用账户分仓的形式,操控“欣华欣”等42个期货账户买入开仓134笔,成交3,258手,卖出平仓21笔,成交448手。在此期间,“甲醇1501”合约价格上涨0.93%,结束了前6个交易日的下跌趋势,并保持价格基本持平直至12月16日。

(二)姜为为影响期货行情囤积现货的事实

姜为为影响期货价格,实施了囤积甲醇现货的行为。姜为实际控制的欣华欣作为国内最大的甲醇贸易商,对甲醇现货价格有直接影响力。姜为利用欣华欣在现货市场的优势地位囤积现货,造成市场甲醇现货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场对“甲醇1501”合约可供交割量的预期,以期影响期货市场价格,最终实现盈利目的。欣华欣提供的甲醇现货库存变化情况显示,2014年10月至11月,欣华欣甲醇账面库存余额从17万吨增加至42万吨,增长247%,库存增长量明显高于同期。进入12月份,因欣华欣短缺资金卖出部分甲醇库存,仍持有近30万吨库存。无论与往年同期相比,或是与以前月份相比,甲醇库存量均明显大幅增长,显示欣华欣在2014年11月期间积极做多甲醇期货的同时,通过囤积现货反作用于期货价格。

根据姜为的询问笔录,其存在维持期货交易价格以保护多头持仓进入交割月的主观故意,且通过其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连续交易,以实现稳定建仓价格的目的。虽然姜为提出其做多的理由是看好甲醇价格的后续走势,并希望通过期货市场低价建仓并最终交割现货,但实际建仓过程中,姜为大量建仓,形成持仓优势后,先是通过连续交易的方式稳住价格,保证交易活跃及买入氛围。2014年12月12日至16日,价格下跌后,姜为又通过分仓买入的形式来稳定建仓价格,实现其对“甲醇1501”合约价格的控制和影响。

(三)盈亏情况

按照2014年12月16日“甲醇1501”合约结算价计算,姜为在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因交易该合约共亏损79,459,652元。

三、姜为的交易对期货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4年12月16日结算后,欣华欣等主要“甲醇1501”合约多头持仓客户无力追加期货保证金,16日晚夜盘开市后,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对其实施强行平仓,合约价格大幅下跌,并引发市场恐慌性抛盘,开盘后仅10分钟,该合约价格达到跌停板。17日至19日,“甲醇1501”合约出现连续3个跌停板单边市,3个交易日合约价格跌幅高达19.1%。22日闭市,期货交易所依照规则执行强制减仓,共减仓25,500手(双边),涉及客户506个,其中买方强制减仓客户数量167个,卖方强制减仓客户364个。12月19日,“甲醇1501”合约价格大幅下跌,导致86个客户穿仓,穿仓金额高达1.77亿元。截至2015年7月22日结算,“甲醇1501”合约未结清欠款的穿仓客户共34个,穿仓金额共1.47亿元,涉及13家期货公司。

上述事实,有涉案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姜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我会认为,姜为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以及为影响“甲醇1501”合约价格囤积甲醇现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的行为使相关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非正常波动,形成的期货价格信息严重失真,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损害了期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对当前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姜为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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