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71号
〔2016〕071号¶
当事人:
江泉,男,1974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江泉操纵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和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江泉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江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泉控制使用11个证券账户¶
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江泉控制使用“江泉”、“江某林”、“蒋某丽”、“康某”、“陈某”、“杨某蓉”、“蒋某颖”、“周某”、“申某梅”、“李某宝”、“黄某云”等1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操纵期间,江泉通过上海观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瀚投资)雇佣交易员,操作其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国元证券”和“吉林敖东”。账户组的下单均使用专线,专线接入地址为上海观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润投资)办公地址所在地。观瀚投资和观润投资的经营管理者均为江泉。11个证券账户均为账户名义持有人开立后借给观润投资使用,相关三方存管银行的银行卡及资金划转都由江泉之妻控制并负责。江泉对账户组的资产实施管理权、实际决策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交易策略及规则由江泉统一制定并在其监控下执行。
二、江泉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国元证券”和“吉林敖东”价格的情况¶
(一)账户组交易“国元证券”的情况¶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以下4个时间段操纵“国元证券”股票价格:
2015年7月2日11:06:10至11:07:26,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7,273.50%。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除1笔申报价格处于卖六档,其余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638.11%,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74.36%,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201.49%,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5.67%。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5.947秒,撤单比例达83.32%。11:08:00-11:15:15,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13笔,合计303,600股,成交7笔,成交100,200股,成交均价34.15元。
2015年7月15日10:30:24至10:31:42,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439.05%。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550.73%,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9.11%,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313.74%,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6.62%。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12.353秒,撤单比例达90.31%。10:31:36至10:31:38,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2笔,合计14,200股,成交2笔,成交14,200股,成交均价25.03元。
2015年7月21日09:38:26至09:39:42,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035.26%。在卖出量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856.37%,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2.65%,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754.67%,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4.50%。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8.42秒,撤单比例达72.41%。09:40:02至9:40:39,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3笔,合计38,600股,成交1笔,成交3,800股,成交均价24.39元。
2015年7月28日10:03:14至10:04:36,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3,496.54%。在卖出量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3,193.39%,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75.98%,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4,711.02%,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2.31%。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7.79秒,撤单比例达72.48%。10:04:30至10:04:39,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2笔,合计50,000股,成交1笔,成交25,000股,成交均价20.38元。
(二)账户组交易“吉林敖东”的情况¶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以下7个时间段操纵“吉林敖东”股票价格:
2015年6月18日10:53:50至10:58:04,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855.45%。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244.85%,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53.13%,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966.88%,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35.94%。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1.356秒,撤单比例达94.23%。10:58:30至10:59:52,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6笔,合计87,000股,成交4笔,成交34,900股,成交均价41.94元。
2015年6月19日14:31:12至14:35:15,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455.77%。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541.47%,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44.83%,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474.87%,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84.53%。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7.08秒,撤单比例达86.61%。14:37:15至14:38:18,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6笔,合计72,600股,成交5笔,成交59,700股,成交均价38.57元。
2015年6月29日10:59:19至11:02:35,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690.05%。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674.66%,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60.22%,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973.77%,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62.49%。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29.79秒,撤单比例达66.69%。11:02:44,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委托买入1笔,合计8,400股,成交1笔,成交8,400股,成交均价32.66元。
2015年6月29日11:21:56至11:26:02,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379.35%。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除两笔是卖六档外,其余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3,247.72%,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08.15%,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588.67%,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41.46%。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16.33秒,撤单比例达83.27%。11:27:05-11:27:29,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2笔,合计60,000股,成交2笔,成交60,000股,成交均价31.21元。
2015年6月30日10:20:14至10:21:58,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709.53%。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4,299.84%,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26.32%,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3,861.05%,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59.63%。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3.58秒,撤单比例达93.37%。10:23:27至10:25:22,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7笔,合计109,800股,成交7笔,成交70,804股,成交均价29.48元。
2015年7月2日10:29:19至10:29:53,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311.21%。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702.04%,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09.63%,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2,092.68%,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09.63%。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5.40秒,撤单比例达81.25%。10:30:08-10:31:12,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4笔,合计30,000股,成交15,000股,成交均价31.26元。
2015年7月2日10:31:46至10:32:56,账户组连续委托融券卖出时,市场卖一档与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4,426.47%。在卖出量远大于买入量的情况下,账户组仍进行连续大量融券卖出申报,申报价格均位于卖一档至卖五档之间,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4,103.49%,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买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582.28%,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一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2,465.26%,卖出委托量与委托时市场卖五档委托数量比平均为158.40%。账户组卖出委托和撤单时间间隔平均为9.479秒,撤单比例达99.11%。10:33:09至10:34:39,账户组在大量融券卖出后连续委托买入5笔,合计73,700股,成交4笔,成交21,000股,成交均价31.03元。
综上,账户组以上述方式大量连续委托卖出,对其他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影响,加剧市场空头气氛,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国元证券”和“吉林敖东”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操纵期间,账户组通过先卖空开仓,在股价下跌后买回平仓获利,非法获利共计112,283.79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观润投资提供的账户清单、三方存管银行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数据、交易地址、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江泉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