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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

〔2018〕047号

当事人:高勇,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勇操纵“精华制药”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勇具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勇账户组实际控制情况

高勇为北京护城河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护城河投资)合伙人,其实际控制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子账户),黄某、张某燕、张某、吴某江、倪素某、倪松某、姜某、黄某明、徐某、朴某娜、薛某、吴某丰、崔某欣、吴某等1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高勇账户组)从事涉案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高勇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签订了“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定分组账户B类权益转让合同。约定好雨7-高勇账户所属特定分组账户可用于交易的权益初始资金总额为6,000万元,其中A类权益初始资金为4,000万元,由华宝信托以信托资金支付;B类权益初始资金为2,000万元,由高勇本人提供。华宝信托根据高勇下达的交易指令进行日常交易。路某为护城河投资合伙人,路某与华宝信托签订了“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定分组账户B类权益转让合同。约定好雨7-路某账户所属特定分组账户可用于交易的权益初始资金总额为2.7亿元,其中A类权益初始资金为1.8亿元,由华宝信托以信托资金支付;B类权益初始资金为9,000万元,由路某本人提供。华宝信托根据路某下达的交易指令进行账户的日常交易。根据路某与高勇陈述,路某将该账户交由高勇管理,好雨7-路某账户交易“精华制药”均由高勇决策作出。

张某燕、黄某为世纪金源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金源集团)下属企业董事,两人账户在开立后均由西藏山南世纪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金源)投资经理张某昭管理。张某昭由于工作繁忙,将两个账户转委托高勇管理至2015年11月。为避免纠纷,张某昭与高勇双方于2014年4月以金源集团、护城河投资名义签订张某燕账户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合同约定了收益分成条款,高勇在乙方签字盖章处签字。2014年8月,张某昭、高勇双方以西藏金源、护城河投资名义签订黄某股票账户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合同约定了收益分成条款,高勇在乙方签字盖章处签字。

薛某账户由其配偶李某负责打理,后经路某介绍,李某将薛某账户部分委托给高勇管理。该账户买入“精华制药”的交易由高勇建议,并经李某同意,具体交易由高勇负责。该账户卖出“精华制药”的操作部分由高勇负责,高勇使用薛某账户于2016年6月大量买入“精华制药”后,李某不再将薛某账户交由高勇管理。

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姜某、朴某娜分别为路某的岳母、妻子,路某将姜某、朴某娜账户委托高勇进行管理。

徐某为护城河投资员工,其账户在涉案期间由高勇进行管理。

2014年4月,高勇的朋友倪某将倪素某、倪松某账户介绍给高勇管理,并口头约定管理期限至2015年10月。经路某介绍,吴某江将本人账户交由高勇管理。此外,吴某江还将吴某丰、崔某欣、吴某账户介绍由高勇管理。

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根据高勇陈述,账户组交易的下单操作由高勇本人及护城河投资交易员王某红共同负责。高勇账户组账户在交易地址、交易设备方面存在高度重合。

二、高勇账户组操纵“精华制药”情况

(一)持续建仓并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精华制药”阶段

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高勇账户组共计委托买入28,392,500股,成交23,714,872股“精华制药”,除少量卖出外,至2月17日高勇账户组共计持有22,875,030股“精华制药”。

上述期间,高勇账户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为28.63%,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6.57%。在买入“精华制药”的24个交易日中(另有两个交易日未买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1个交易日,最高成交量占比达到76.96%。高勇账户组至少在以下时间段内存在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方式拉抬股票价格的行为,并多次在拉高股价之后,少量进行卖出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月12日9时44分19秒至10时26分38秒,高勇账户组下单42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38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期间市场买入股数比重(以下简称买入占比)为54.77%,期间股价涨幅为4.93%。

1月14日10时29分51秒至10时55分28秒,高勇账户组下单22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18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74.22%,期间股价涨幅为2.85%。拉抬次日,吴某账户卖出“精华制药”27,830股。

1月19日9时30分至9时53分14秒,高勇账户组下单41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28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37.96%,期间股价涨幅为8.15%。

1月19日10时11分38秒至10时25分45秒,高勇账户组下单15笔,其中12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41.98%,期间股价涨幅为2.7%。

1月19日14时23分19秒至14时54分38秒,高勇账户组下单63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47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56.35%,期间股价涨幅为2.43%。

1月21日9时30分至9时39分39秒,高勇账户组下单8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6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53.51%,期间股价涨幅为2.24%。

1月22日9时30分43秒至9时38分05秒,高勇账户组下单14笔买入“精华制药”,14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53.72%,期间股价涨幅为4.77%。

1月26日14时28分05秒至14时33分41秒,高勇账户组下单11笔买入“精华制药”,11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77.99%,期间股价涨幅为3.17%。拉抬次日,吴某账户卖出“精华制药”247,974股。

1月27日13时04分01秒至13时37分20秒,高勇账户组下单19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15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86.74%,期间股价涨幅为4.46%。拉抬后,吴某账户卖出“精华制药”247,974股。

1月27日14时36分35秒至14时39分16秒,高勇账户组下单4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2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82.43%,期间股价涨幅为3.71%。拉抬后,吴某账户卖出“精华制药”167,974股。

1月30日14时38分33秒至14时50分04秒,高勇账户组下单36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35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高勇账户组买入占比为98.01%,期间股价涨幅为3.54%。拉抬次日,朴某娜账户卖出“精华制药”29,500股。

2月4日10时39分35秒至10时57分25秒,高勇账户组下单8笔买入“精华制药”,8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买入占比为48.53%,期间股价涨幅为2.94%。拉抬次日,吴某账户卖出“精华制药”180,000股。

2月16日13时10分35秒至13时17分39秒,高勇账户组下单10笔买入“精华制药”,其中9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此段时间买入占比为83.26%,期间股价涨幅为2.45%。

高勇账户组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连续交易,并在部分交易时段集中资金优势拉抬“精华制药”股价的行为,对“精华制药”股价产生了显著影响。上述期间内,“精华制药”股价上涨66.67%,显著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4.05%的上涨幅度,也显著偏离“精华制药”1月12日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价格走势。

(二)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封涨停方式拉抬“精华制药”股价阶段

2015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因春节假期,证券市场休市。2月25日起,精华制药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5月25日,精华制药发布公告披露重大重组事项,并于当日开盘后恢复交易。5月25日至6月4日连续9个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集中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委托买入“精华制药”,每日委托买入股数均超过1000万股,最高达到1800余万股,收盘时涨停委托买入数量占收盘时全市场涨停价买单的比例每个交易日均超过60%,最高达到76.35%。9个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最后一笔买入申报时,前10档卖委托申报量累计均不高于500股,远低于高勇账户组申买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5月25日9时15分07秒至9时20分20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40.59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8,758,400股,委托笔数共22笔,至收盘一直未撤单。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48.46%,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54.63%,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74.65%。

5月26日9时15分06秒至9时19分22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44.65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7,322,100股,委托笔数共20笔,至收盘一直未撤单。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70.35%,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72.13%,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76.35%。

5月27日9时15分11秒至9时17分39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49.12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6,292,300股,委托笔数共19笔,至收盘一直未撤单。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48.85%,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49.22%,高勇账户组至收盘一直未撤单,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65.79%。

5月28日9时15分06秒至14时31分45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54.03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5,787,800股,委托笔数共19笔。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54.02%,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54.04%。14时31分12秒,徐某账户撤单670,500股,高勇账户组当日收盘时涨停封单股数15,117,300股,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72.84%。

5月29日9时15分08秒至9时16分13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59.43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8,139,500股,委托笔数共23笔。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59.64%,截止连续竞价前高勇账户组有效涨停买入股数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53.61%。9时15分10秒,好雨7-路某账户撤单4,000,000股;13时56分38秒,徐某账户撤单168,800股。高勇账户组当日收盘时涨停封单股数13,970,700股,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62.48%。

6月1日9时15分06秒至9时16分34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65.37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3,465,900股,委托笔数共16笔,至收盘一直未撤单。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59.44%,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59.45%,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66.57%。

6月2日9时15分05秒至9时15分23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71.91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2,242,700股,委托笔数共16笔,至收盘一直未撤单。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49.47%,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49.47%,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67.57%。

6月3日9时15分05秒至9时15分21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79.1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1,529,900股,委托笔数共17笔,至收盘一直未撤单。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48.02%,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48.06%,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71.33%。

6月4日9时15分05秒至9时15分16秒,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87.01元下单买入“精华制药”10,468,000股,委托笔数共16笔,至收盘一直未撤单。高勇账户组买入股数占集合竞价阶段涨停价委托股数的72.1%,占连续竞价开始时涨停价委托股数的72.18%,占收盘时涨停价委托股数68.71%。

综上,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大量申买“精华制药”的行为,不仅直接推动“精华制药”股价异常、连续攀升,还给投资者造成买盘占据绝对优势的印象,进而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5月25日至6月4日“精华制药”连续9个交易日涨停,6月5日起,高勇账户组停止以涨停价申报买入“精华制药”,“精华制药”价格停止连续大幅上涨的趋势。

(三)集中、大量出售“精华制药”,实现操纵获利阶段

在拉抬“精华制药”股价后,高勇账户组从6月5日起集中、大量出售“精华制药”,实现操纵获利。6月5日至6月16日期间,账户组集中卖出19,944,580股“精华制药”,卖出金额1,491,864,510.63元。至7月22日,除薛某账户仍然持有“精华制药”外,高勇账户组所持“精华制药”均全部卖出,共计卖出25,356,198股,卖出金额1,683,839,745.87元。

6月5日至7月22日期间,除卖出交易外,高勇账户组在6月10日、6月11日、6月19日,共计买入3,687,600股“精华制药”。其中,6月19日上午9:43至10:07:51,高勇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精华制药”,拉抬股票价格。该时间段内,高勇账户组共计入买入3,616,800股“精华制药”,16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且均高于申报前一刻买一价。高勇账户组的连续买入交易显著拉抬了“精华制药”价格。

综上,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大量建仓买入“精华制药”,并在建仓过程中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拉抬“精华制药”股价的行为。5月25日至6月4日,在“精华制药”复牌后,高勇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9个交易日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涨停价进行大笔申报,每日申报数量均远超市场实际成交可能。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账户组将前期建仓股票集中卖出,并在6月19日上午9:43至10:07:51期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方式拉抬、维持“精华制药”股价。高勇的上述操纵行为,共计获利897,387,345.82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借款协议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会认为,高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申辩认为:(一)高勇并未控制崔某欣、吴某、吴某丰等3个证券账户。(二)高勇交易“精华制药”并不构成操纵,其本人并无操纵故意,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购买股票不存在拉抬股价行为,5月25日,“精华制药”复盘后,高勇以涨停价的申报基本均未撤单,其申报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三)“精华制药”停牌期间,即2015年2月24日至5月25日期间,正值沪深股市迅速上涨期间,5月25日后“精华制药”的连续涨停,是正常补涨。(四)2015年6月5日后,高勇基于对大盘后续走势的悲观判断将“精华制药”集中卖出,并无操纵故意。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关于崔某欣、吴某、吴某丰三个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高勇无论是在口头陈述还是在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均清楚表示崔某欣、吴某、吴某丰等16个证券账户均由其实际控制。高勇的这一陈述也与16个证券账户过往历史交易的趋同情况,交易设备、交易地址的重叠情况吻合。因此,我会对高勇代理人在听证阶段关于崔某欣、吴某、吴某丰账户并非由高勇实际控制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高勇账户组在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大量买入“精华制药”建仓,与其后的连续封涨停拉抬股价、集中反向卖出均是一个完整操纵行为的组成部分。在1月12日至2月17日连续买入期间,高勇账户组在1月12日9时44分19秒至10时26分38秒等多个时间段内,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入方式拉抬股票价格。此外,高勇申辩意见中提出的在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账户组是在市场出现大额卖单之后才进行申买,其连续交易行为对“精华制药”股价变动不存在影响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在上述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6.57%,大量买单的申买价为买一价或高于市场前一刻成交价,申买量大于市场卖一价位的卖单量甚至前五档卖单的数量之和,其连续买入对“精华制药”股价的变动具有显著影响。高勇申辩意见中所述账户组在上述期间交易行为未对“精华制药”股价产生影响,不构成操纵的意见不能成立。(三)5月25日至6月4日连续9个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集中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委托申买“精华制药”,不仅直接推动“精华制药”股价连续攀升,还给投资者造成买盘占据绝对优势的印象,进而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精华制药”股价是否显著偏离大盘指数,均不能否定涉案交易行为的高度异常,不影响对当事人构成操纵行为的认定。此外,“精华制药”股价在前期已迅速上涨的情况下,2月17日至6月4日期间131.42%的涨幅仍显著高于同期中小板指数95.61%的涨幅。(四)高勇在以连续封涨停手段拉抬“精华制药”股价后,迅速将所持“精华制药”集中反向卖出,实现获利,充分反映了其拉抬股价以实现获利的意图。高勇账户组在6月4日后,集中卖出“精华制药”的同时,仍然存在大笔买入其他股票的情况,高勇关于其卖出理由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我会对高勇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对部分表述予以了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387,345.82元,并处以罚款897,387,345.82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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