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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61号

〔2018〕061号

当事人:

郁红高,男,1962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郁红高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郁红高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郁红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郁红高控制使用账户的情况

郁红高在本案所涉交易期间,控制使用“郁红高017××××429”“郁红高060××××154”“卞某学003××××322”“卞某学060××××174”“曹某光015××××960”“曹某光060××××640”“仇某霞005××××631”“仇某霞060××××187”“贺某006××××797”“祁某军015××××593”“祁某军060××××183”“祁某园015××××404”“祁某园060××××427”“祁某园013××××633”“赵某玲060××××335”“赵某玲010××××847”“沈某060××××547”“沈某060××××651”“朱某华060××××407”“朱某华014××××798”“柏某利013××××641”“柏某利060××××431”“陈某玲013××××403”“陈某玲060××××107”“欧阳某君015××××395”“欧阳某君060××××913”“杨某华060××××225”“杨某华013××××802”“朱某勇016××××739”“朱某勇060××××256”“陈某新060××××448”“陈某新015××××013”“王某伟060××××132”“王某伟016××××952”“顾某伟002××××498”“顾某伟060××××446”“孔某013××××380”“孔某060××××911”“赵某015××××848”“赵某060××××816”等40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郁红高操纵“经纬纺机”的情况

2015年8月6日、8月19日、8月25日、9月22日、11月13日、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3日,郁红高12次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且多次申报价格高于委托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及买1档或卖1档价格,在短期内快速拉抬“经纬纺机”价格,并在半小时之内反向卖出获利。每次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占同期成交量介于28%至56.7%之间。在操纵期间内,“经纬纺机”价格涨幅介于0.43%至5.51%之间。账户组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合计7,427,699股,成交金额157,775,486.49元;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后半小时内累计卖出6,194,321股,成交金额124,565,335.16元。

2015年8月25日10:18:51至10:24:23,郁红高通过大额、多笔、连续买入拉抬“经纬纺机”价格,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77.63%,并在拉抬后半小时内反向卖出获利。在操纵期间内,“经纬纺机”股价上涨7.52%。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累计买入1,155,800股;在拉抬过程中累计卖出423,400股,成交金额6,615,358.00元;在拉抬后半小时内累计卖出300,000股,成交金额4,680,055.00元。

2015年8月26日、9月7日、9月10日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郁红高3次先以涨停板价格申报买入,拉升开盘集合竞价价格,且大部分买入申报在即将成交时撤销,并于上午之前反向卖出获利。“经纬纺机”开盘价涨幅-3.00%至6.57%。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买入158万股,撤销买入申报98万股;在当日上午10:00之前累计卖出100.22万股,成交金额16,074,105.00元。

三、郁红高操纵“云南锗业”的情况

2016年1月6日、1月11日、2月3日、3月15日,郁红高4次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且多次申报价格远高于委托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及买1档或卖1档价格,在短期内快速拉抬“云南锗业”价格,并在半小时内反向卖出获利。郁红高每次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量占同期成交量的比例介于26.18%至73.59%之间。“云南锗业”价格涨幅1.65%至5.38%。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合计成交3,858,061股,成交金额70,492,448.60元,在账户组内交易后的半小时内累计卖出“云南锗业”3,647,208股,成交金额66,017,126.35元。

2015年12月25日、2016年2月1日,郁红高2次在盘中通过大额、多笔、连续买入拉抬“云南锗业”价格,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54.60%和70.24%,并在拉抬后半小时内反向卖出获利。在操纵期间内,“云南锗业”股价上涨6.02%、9.54%。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累计买入4,518,155股;在拉抬过程中累计卖出1,526,128股,成交金额31,023,801.36元;在拉抬后半小时内累计卖出1,516,299股,成交金额27,367,427.33元。

2016年2月25日,郁红高14:49:11至14:57:04连续7笔以16.96元至17.6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云南锗业”1,100,000股,有5笔申报价格均高于委托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及市场前一秒卖1档价格,在收盘前15分钟内拉升“云南锗业”,尾盘价格上涨3.48%,并在次日上午反向卖出获利。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累计买入1,100,000股,成交金额18,785,150.50元,在拉抬过程中累计卖出0股。次日上午10:00前,账户组累计卖出799,374股,成交金额13,886,506.50元。

四、郁红高操纵“先锋新材”的情况

2016年2月18日、2月29日,郁红高2次在盘中通过大额、多笔、连续买入拉抬“先锋新材”价格,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92.74%和97.30%,并在拉抬后半小时内反向卖出获利。在操纵期间内,“先锋新材”股价上涨7.13%、7.64%。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累计买入4,012,479股;在拉抬过程中累计卖出812,608股,成交金额8,573,023.20元;在拉抬后半小时内累计卖出2,977,094股,成交金额32,023,388.41元。

五、郁红高操纵“圣农发展”的情况

2015年2月5日14:51:03至14:57:18,郁红高连续9笔以14.17元至14.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圣农发展”,9笔申报价格均高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有8笔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前一秒卖1档价格,在收盘前拉升“圣农发展”,股价上涨2.27%,并在次日上午反向卖出获利。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累计申报700,000股,实际成交500,490股,成交金额7,197,680.58元。次日上午10:00前,账户组累计卖出115,450股,成交金额1,685,570.00元。

综上,郁红高操作账户组,在多个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日内连续交易阶段和尾盘阶段,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经纬纺机”“云南锗业”“先锋新材”“圣农发展”股价,并在拉抬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合计5,842,003.0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情况说明、交易重演数据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郁红高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郁红高没有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与行为,也没有与其他人串通、合谋,通过拉抬股价、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和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为:

第一,郁红高与所谓“账户组”持有人之间不具备合谋、串通的主观故意;郁红高对他人持有的证券不享有利益,不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第二,账户组相关账户非由其决策和操作,其与相关账户办公地址相同,因此交易地址关联,而资金往来系正常拆借,不存在串通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构成账户组的事实依据存在错误。

第三,将账户组所有交易行为的责任概由郁红高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郁红高没有实施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所列举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第四,第一天买入、第二天卖出不是日内回转交易,不属于异常交易行为,也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第五,认定违法所得存在错误。

第六,处罚原则不明确。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账户控制关系,相关人员在调查时指认郁红高是上述部分账户涉案期间的交易决策人及操作人,部分账户曾使用过郁红高手机及笔记本电脑下单交易,部分账户使用来自江苏融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郁红高任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的电脑进行交易,部分账户与“郁红高017××××429”“郁红高060××××154”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关联关系,部分账户与郁红高存在资金往来、交易地址有关联、交易趋同。从交易地址、交易重合度、资金往来、询问笔录等主客观证据来看,可以确认郁红高是40个账户相关期间的交易决策人和操作人。市场操纵的主体系行为人,我会并未对账户归属关系进行评判,而是着眼于账户操作关系。郁红高代理人在听证时所述利益分配及权属关系等情况与本案认定郁红高是相关账户相关期间的操作人和交易决策人没有直接关系。出席听证会的两名证人所述与交易地址、交易重合度等实际情况不符,我会不予采信。我会对郁红高代理人提交的未出席听证人员的证言真实性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证言系相关人员出具,但相关人员在调查阶段出具的证言和交易地址、交易方式等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在听证阶段出具的证言与客观证据互相矛盾,因此,我会对其听证阶段出具的证言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操纵行为的认定,郁红高及其代理人将账户组割裂成单个账户进行分析认为不构成操纵,并就异常交易、量化指标等提出抗辩。我会认为,一是本案认定操纵行为系将多个账户作为整体来看待;二是从行为特点和主观状态看,其采取了大量以涨停价申报后撤单,以高于委托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买1档和卖1档价格等方式申报,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多种典型的操纵方式交易股票,并在短期内快速拉抬相关股票价格后快速卖出。郁红高在多只股票上多次采用上述交易方式获利,充分印证其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三是上述交易行为对于相关股票价格产生了明显影响。郁红高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经纬纺机”“云南锗业”“先锋新材”“圣农发展”股价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第三,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的一贯做法,有证券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材料在案证实,相关材料已在听证会前提供给当事人代理人多次查阅,并已在听证会上质证,应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郁红高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42,003.07元,并处以17,526,009.2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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