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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

〔2018〕088号

当事人:马永威,男,1985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务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本投资)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马永威操纵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马永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永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马永威时任务本投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马某军、李某强、王某超、乔某由马永威招聘,负责交易下单、签署配资相关协议等事务。马永威通过乔某、马某军、马某力、马某威、李某强等人的银行账户与配资中介林某芳、陈某等人及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进行资金往来。

涉案期间,马永威控制使用陈某、杨某德、陈某凤等共计36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宝鼎科技”。上述账户由马某军等人负责下单,相关交易情况由马某军向马永威汇报。账户组资料信息主要在马永威办公现场取得,部分账户下单的交易地址、硬盘信息存在重合、账户资金往来形式高度一致、相关交易存在高度趋同。

二、账户组操纵“宝鼎科技”的情况

2016年5月5日,账户组开始建仓,当日持仓2,204,211股。5月6日至5月19日,账户组通过对倒等交易手法,继续拉升股价,至5月19日,股价达近期最高点19.98元,上述11个交易日合计买入4954.11万股,合计买委托金额8.22亿元,平均每日的买入数量占全市场买入数量的比值28.61%。

5月20日,账户组集中卖出,当日股价跌停,卖出量总计为持仓的55%,当日持仓减至676.3万股。5月23日,账户组继续卖出直至清仓,当日股价跌停。两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委托卖出2177.31万股,卖出金额3.70亿元。

5月5日至5月19日,“宝鼎科技”股价从13.96元上涨至19.47元,涨幅39.47%,与同期深证综指(下跌7.76%)相比偏离47.23%,与同期公司所属机械设备行业指数(WIND资讯801890.SI,下跌9.01%)相比偏离48.48%;5月20日至5月23日,股价从19.47元下跌至15.77元,跌幅19%,与同期深证综指(上涨2.54%)相比偏离21.54%,与同期机械设备行业指数(上涨2.87%)相比偏离21.87%。期间,该股日均交易量是前13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4.42倍,是后13个交易日的1.45倍。操纵期间,上市公司未披露对其股价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账户组在交易“宝鼎科技”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1. 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2016年5月5日至5月19日,账户组多次在盘中通过大额申报、多笔申报、连续申报方式拉抬股价,导致期间股价大幅上涨。如5月11日09:40:07,市场价格为15.35元,账户组以高出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格连续申报买29笔共167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46.58%,至09:47:06,买入成交161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比例54.64%,期间股价由15.35元上涨至16.00元,上涨幅度4.23%;10:57:03,当时市场价格为15.89元,账户组以高出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格连续申报买21笔共419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3.78%,至11:14:45,买入成交280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比例59.69%,期间股价由15.89元上涨至16:50元,上涨幅度3.84%。

5月19日11:21:19,当时市场价格为17.20元,账户组以高出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格连续申报买17笔共287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45.52%,至13:17:43,买入成交102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比例38.58%;期间股价由17.20元上涨至18.55元,上涨幅度7.85%;当日14:16:17至14:28:53,5月19日14:16:17,当时市场价格为18.73元,账户组以高出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格连续申报买6笔共90万股,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53.06%;至14:28:53,买入成交82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比例60.54%;期间股价由18.73元上涨至19.98元,上涨幅度6.67%;14:45:00至15:00:00,账户组分5笔委托买入150万股,委托买入均价19.04元,委托均价较前14:45成交均价18.88涨幅0.90%,成交占比32.15%,撤单数量51.7万股,尾市期间涨幅3.13%。

  1. 虚假申报。2016年5月20日至5月23日,账户组买入撤单2083.6万股,占账户组买入委托股数比率22%。卖出撤单3013.3万股,占账户组卖出委托股数比率21%。如5月20日9:16:08至9:17:49,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以21.42元的涨停价格申买6笔共160万股,上述买单申报后所在档位为买1档,但该批买单于9:18:25前均被撤销,账户组上述买单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其目的为影响开盘价格,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

  2. 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或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账户组内账户在涉案操纵期间存在进行大量日内对倒交易。其中,5月6日,乔某账户和王某账户、胡某账户,杨某海账户和胡某账户、陈某账户,韩某勇账户和王某账户之间存在对倒交易,交易金额占全天交易金额的2.5%;5月10日,涉及对倒交易的有乔某账户、王某艳账户、杨某海账户等,合计对倒交易金额占全天的2.4%;5月10日,涉及对倒交易的有乔某账户、陈某账户、杨某海账户等,合计对倒交易金额占全天的10.53%;5月11日,涉及对倒交易的有杨某德账户、王某账户、杨某海账户等,合计对倒交易金额占全天的5.61%;5月12日,涉及对倒交易的有何某田账户、张某账户、杨某海账户等,合计对倒交易金额占全天的11.14%;5月16日,涉及对倒交易的有代某城账户、林某账户、杨某海账户等,合计对倒交易金额占全天的9.02%;5月18日、19日、20日均有大量对倒交易,分别占当日成交金额的9.74%、8.55%、14.84%。

账户组在操纵期间,累计买入56,304,110股,买入成交金额940,670,901.61元,累计卖出56,304,110股,卖出成交金额956,096,216.76元,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盈利8,778,917.7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配资中介、相关账户名义持有人的询问笔录、配资协议、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交易下单的交易地址、现场取得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中使用过上述账户的相关证据、账户组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永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马永威违法所得8,778,917.7元,并处以17,557,83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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