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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01号

〔2018〕101号

当事人:

济南华尔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富),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时玉祥,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为华尔泰富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田相永,男,1987年6月出生,时任华尔泰富总经理,华尔泰富量化对冲1号产品交易员,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尔泰富操纵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100ETF)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尔泰富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时玉祥、田相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尔泰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华尔泰富控制使用“千石资本-华尔泰富量化对冲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3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千石资本-华尔泰富量化对冲1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本-华尔泰富量化对冲2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本-华尔泰富量化对冲3号资产管理计划”等3个账户均为华尔泰富通过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专户产品。华尔泰富是上述账户的投资顾问,负责投资下单。华尔泰富实际控制人时玉祥认购了3个专户产品的单一劣后级出资份额。

二、操纵期间,华尔泰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间进行100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影响100ETF交易量,获取非法利益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9个交易日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100ETF相互交易。其中2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超过5%,账户组合计买入100ETF成分股金额9,723,897,662.89元,合计卖出100ETF成分股金额9,796,495,554.48元;合计买入100ETF金额10,962,279,612.00元,合计卖出100ETF金额10,924,332,990.96元。

综上,华尔泰富于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期间,在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100ETF交易,影响10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00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非法获利20,634,336.0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华尔泰富3个专户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表、资管计划情况说明、涉案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资料、电脑硬件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尔泰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华尔泰富实际控制人时玉祥和华尔泰富总经理、交易员田相永为华尔泰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华尔泰富提出:第一,其主观上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第二,账户组的交易不具有资金、持股优势。第三,其没有具体操纵ETF的行为,证券交易未造成100ETF价格和100ETF成分股价格以及交易量的异常波动。第四,华尔泰富积极配合调查,且本案属于新型案件,因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事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应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重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表明,华尔泰富明知利用在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ETF交易会对ETF交易量产生影响,借此实现的变相股票T+0交易亦会对股票交易量产生影响,其多次进行相应交易也从客观上印证了其主观故意。

第二,华尔泰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100ETF交易的行为,对100ETF交易量造成了影响,放大了同期成交量,干扰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的行为掩盖了市场真实供求关系,扭曲了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上述行为被《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明确禁止,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

第三,ETF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的选择,投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申赎套利机制,但相关交易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华尔泰富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交易100ETF,实现了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四,我会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进行了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综合考虑了华尔泰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罚没款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华尔泰富违法所得20,634,336.09元,并处以20,634,336.09元罚款;

二、对时玉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田相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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