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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生股份内幕交易

(2011)016号

当事人:

汤建华,男,1957年7月出生,时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集团)总裁、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股份)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2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汤建华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汤建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

近年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有关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要求,兰生股份的国有控股股东兰生集团(持有兰生股份52.50%的股份)筹划将兰生集团有关资产注入兰生股份,2006年初即有初稿,其后一直在进行修改与完善。

2009年2月16日,兰生集团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集团三年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了三年完成整体上市的目标,“要研究好注入哪些有价值的贸易主体、经营主体,及如何注入”,并要求集团投资部制定方案。

4月7日,兰生集团总裁助理兼投资部经理金某把修改想法指示给兰生集团投资部投资主管唐某,唐某对以往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4月8日将修改完的稿件《兰生集团整体上市的计划(草案)》送交金某。该草案稿提出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实现兰生集团整体上市,并分析了这样做的有利方面与操作难点;定向增发采用“现金+资产”方式,兰生股份以某价格向兰生集团定向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兰生集团以经评估后的有效资产作价认购部分股票,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基金公司)以现金认购部分股票。草案稿还测算了本次定向增发的资金需求与认购比例,提出了推进步骤和发行程序。

4月28日,兰生集团投资部提交了经修改的方案《兰生集团核心资产上市计划(讨论稿)》,提出按目前集团资产的现状和市场的接受程度,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集团注入业绩稳定、资产清晰的部分外贸资产,同时也注入集团持有的兰生房产27%的股权,第二步是积极梳理其他资产,在合适的时机把其他外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兰生集团作为唯一投资者以经评估后的有效资产作价认购部分股票。该讨论稿还提出了定向增发的时间和操作安排,介绍了发行程序。

4月8日至4月30日间,金某将有关草案稿送兰生集团分管副总裁、兰生股份副董事长张某审阅,张某将审阅后稿件分别送兰生集团董事长和汤建华阅。

5月5日,张某、金某、唐某与海通证券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5月10日,金某、唐某拜访交运集团资产部总经理,了解他们定向增发的操作过程与经验得失。

5月14日,兰生集团召开研究集团资本运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议题为“讨论集团投资部草拟的整体上市计划”,确定第一步把集团核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对拟注入的轻工有限、轻工发展、医保公司、兰生房产和五矿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摸底,详细测算净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确定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为张某、汤建华、张某和曹某,具体操作人员为张某、曹某、金某、唐某。

5月18日,张某、曹某、金某、唐某与海通证券投行部人员讨论了兰生集团投资部4月28日提交的《兰生集团核心资产上市计划(讨论稿)》。

5月26日,兰生集团收到海通证券提交的《关于兰生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讨论稿)》,该讨论稿提出“为了消除上市公司与兰生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并提升盈利水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兰生集团下属的轻工类贸易公司、医保类贸易公司、五矿类贸易公司、房产公司部分股权作为认购资产”。

6月8日,张某召集兰生股份总经理、监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谈话,宣布兰生集团启动定向增发工作。

6月9日,兰生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定向增发一事进行通报,指出“班子经过多次讨论,并向市里、国资委汇报,总体上得到认可,但操作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整体改革思路是“核心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能一批进就一批进,能分批进则分批进”;并确定了具体的操作班子(领导小组成员为张某、汤建华、张某、曹某,工作小组成员为张某、曹某、金某、唐某),会上特别提及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强调了保密要求和工作纪律。6月17日,张某、金某向上海市国资委产权处汇报定向增发一事。之后,对拟注入公司的资产进行梳理、明确中介机构名单。6月25日至7月5日,兰生集团先后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东洲资产评估事务所、财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接触。

9月1日,兰生集团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尽快就兰生股份拟停牌重组事宜向上海市国资委报告,集团内部有关公司要做好相关准备;密切关注股价走势,原则上选择目标价为当日收盘价与20日均价持平为停牌日。9月4日,张某、金某再次向上海市国资委产权处汇报定向增发的准备情况,下午产权处回电,已向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汇报,表示同意。

9月11日,领导小组决定在当日16:45申请停牌。

9月12日,兰生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兰生集团资产事宜,公司股票将于9月14日起连续停牌。随后,兰生股份就该事项发布了一系列公告,

9月19日公告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在论证中,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正在进行中;

9月26日公告称公司正在与相关方就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论证;

10月10日公告称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所需资料进行整理;

10月14日公告称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条件尚不成熟,公司股票于10月14日起复牌,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汤建华使用“汤某”账户交易兰生股份的情况

汤某是汤建华的姐姐,“汤某”账户于2002年4月8日在民生证券漕溪北路营业部开户,股东账号:A131XXX253,2007年11月5日开通三方存管,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上海愚园路支行。2009年7月1日,该账户分3笔买入“兰生股份”共计25,500股,成交金额386,329元,7月6日1笔卖出“兰生股份”25,500股,成交金额405,195元,成交金额总计791,524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16,086.23元。

汤建华在调查过程中否认自己是上述涉案交易的操作者,并与其亲属提出了辩解理由。在审理过程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汤建华承认自己操作了涉案交易。

根据上述事实情况,经全面审查本案证据,并重点关注当事人的抗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认定意见:

(一)认定相关信息构成内幕信息

从法律规定看,本案所涉及的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订、酝酿、论证、安排将其资产以定向增发方式置入上市公司,逐步实现整体上市的有关情况,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的公司“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的公司“增资的计划”。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汤建华涉案交易的买入行为集中发生在2009年7月1日,卖出行为集中发生在2009年7月6日。在此段时间以前,兰生集团整体上市事项已经经历了动议、投资部草拟与修改整体上市方案、投资部进行调研、兰生集团领导层阅知整体上市方案(2月16日至4月30日),兰生集团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拟置入的5项资产进行摸底、对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测算、初步确定领导小组成员与工作人员(5月14日),与海通证券就方案设计进行详细沟通(5月18日、5月26日),谈话通知兰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6月8日),兰生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定向增发一事进行通报、正式确定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名单、宣布保密要求(6月9日),向国资委汇报、对拟注入公司的资产进行梳理、明确中介机构名单、与相关中介机构接触(6月17日至7月5日)。综合衡量这些事项释放出来的信息对投资者决策与兰生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产生的影响,认定在汤建华从事涉案交易行为之前,相关信息已经达到了“重要性”程度,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二)认定汤建华知悉相关内幕信息

从法律规定看,汤建华作为兰生集团总裁、兰生股份副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2009年4月7日兰生股份重组方案草案提出后,至4月30日期间,张某曾将草案送汤建华阅。5月14日,兰生集团召开研究资本运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汤建华出席该会,并在会上被确定为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6月9日,兰生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定向增发一事进行通报,宣布成立集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因此,可以认定,在进行涉案交易行为以前,汤建华通过内部文件传阅、参加相关会议等渠道,知悉了内幕信息。

(三)认定汤建华是涉案交易的实际操作人

本案调查过程中,汤建华否认涉案交易由他操作,但是,我会调查部门提供的涉案交易IP地址、MAC地址、有关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汤建华是“汤某”账户涉案交易的实际操作人。汤建华及其亲属提出的辩解理由,相互矛盾,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不予采信。

汤建华在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他确实没有把兰生股份意欲整体上市的信息当作内幕信息,因为这一信息一直处于“公开”状态,报纸、网络早有报道,兰生集团年度大会上也讲过。而且,就其本人判断而言,兰生整体上市并非利好;第二,如果他在主观上真的想利用这一信息牟利的话,也不会在买卖时间段、买入数量、买入次数等方面采用当时的交易方式。汤建华表示将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同时认为其主观上并无恶意,情节也相对较轻,社会影响不大,希望我会能考虑其违法情节及职务身份与从业经历,降低罚款金额。

我会认为,本案涉及的内幕信息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从市场一般实践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从动议、论证、谈判、议定到最终实施完成,相关方案要经历一个从笼统到具体、从不确定到确定的过程,相关信息也呈现出从模糊到清晰的特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意向性方案或者框架性内容已经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广为人知,并不妨碍此后论证、谈判、议定、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活动、关键事件具有“非公开性”和“重要性”的特征。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防范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确立了分阶段披露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在重要时点,分阶段“立即”、“及时”进行披露。本案中,即使兰生股份并购重组的有关意向曾在兰生集团年度大会上提及,其框架性内容也已经为媒体透露和投资者在互联网上评论、猜测,但是,汤建华通过内部文件传阅、参加相关内部会议等渠道获取的兰生股份并购重组进展情况的信息,并不被外界所知悉,而是并购重组参与主体要刻意保密的信息;从相关信息的具体程度、准确程度及其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判断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观察,也非此前已经“公开”的信息所能涵盖。因此,认定本案中的相关信息构成内幕信息,是准确贯彻了立法和证券监管防范与打击内幕交易的精神实质。汤建华未否认自己知悉这些信息,从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交易方向、交易时点等证据材料分析,汤建华关于不看好兰生股份重组、主观上并未利用相关信息牟利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对于汤建华提出的从轻处罚情节,我会已经给予充分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汤建华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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