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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酝领

〔2015〕43号陈宏

陈宏庆,男,1974年10月出生,江苏国贸酝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酝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宏庆操纵“国贸酝领”股票交易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宏庆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宏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宏庆控制并使用本人、彭某红、顾某清的账户

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19日,陈宏庆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交易“国贸酝领”;2015年1月6日至2月4日,陈宏庆实际控制“彭某红”账户交易“国贸酝领”;2015年2月9日至5月13日,陈宏庆实际控制“顾某清”账户交易“国贸酝领”。上述账户交易“国贸酝领”均由陈宏庆决策并操作,交易资金来源于陈宏庆。

二、陈宏庆操纵“国贸酝领”

(一)陈宏庆具有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

2014年12月30日国贸酝领转为做市交易当日,该公司流通股为916.485万股,陈宏庆持有流通股492.775万股,占比53.77%。做市期间,陈宏庆所持流通股占该公司流通股总量的比例不断增加,最高达到56.63%,陈宏庆具有持股优势。国贸酝领在2015年1月至5月曾6次查询股东名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2014年年末、2015年3月后每月月中、月末自动向国贸酝领发送股东名册,国贸酝领董事会秘书李某君向陈宏庆发送了除2015年2月27日外的所有股东名册,陈宏庆知悉包括做市券商在内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陈宏庆控制的3个账户多日连续大量买卖

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5月13日共88个交易日中,有72个交易日陈宏庆使用其本人、彭某红、顾某清的证券账户提出买卖“国贸酝领”的交易申报,70个交易日发生了交易,总成交量占同期该股票总交易量的比率为34.32%。其中,成交量占比在50%以上的有24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在30%以上的有42个交易日。

(三)陈宏庆短时间内连续主动买入

陈宏庆参与“国贸酝领”交易的70个交易日中,有36个交易日存在短时间内连续3笔及3笔以上主动买入的行为,“国贸酝领”在连续买单以及跟风盘的影响下,股价在短时间内迅速被推高,最高幅度发生于2015年4月23日,“国贸酝领”股价在24分钟内提高了14%。

(四)陈宏庆操纵行为对“国贸酝领”股价和交易量有重大影响

在陈宏庆操纵“国贸酝领”期间,该股股价从2014年12月30日的3.63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的14.21元,涨幅达284.05%,是同期三板做市指数涨幅的3倍,明显与同期三板做市指数背离。陈宏庆实际控制3个账户的交易占总成交量的比例达34.32%,陈宏庆操纵行为对公司股价与交易量有重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电脑信息资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证券账户盈利计算说明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宏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陈宏庆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800,720元,并处以800,72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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