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港 宝泰隆¶
〔2016〕026号¶
当事人:王如增,男,1962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钟仁志,男,1973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任斌海,男,1972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操纵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港)、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根据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的请求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3年1月15日至5月10日任斌海操纵“北海港”股票价格¶
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任斌海操作“胡某英”、“王某慧”、“严某”、“陈某燕”、“钟仁志”及其本人账户,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北海港”,累计买入56,082,464股,全部卖出,任斌海获利20,008.22元,具体为:
第一阶段(2013年1月15日至1月28日),任斌海连续买入“北海港”合计约281万股。
第二阶段(2013年1月30日至5月2日),任斌海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北海港”股票价格。
1月30日至2月27日,任斌海继续大量买入“北海港”,持股比例不断增加,至2月27日持股达到最高,占流通股7.24%。2月27日后,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制造交易活跃假象,不断吸引跟风盘以维持股票价格。2月28日至5月2日的41个交易日,均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该股票总成交量的比例最低为0.21%,最高为26.38%,其中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0%以上的有24天(占比为58.54%),20%以上的有9天(占比为21.95%)。
另外,2013年1月30日14:45至15:00期间,任斌海以等于或高于最新市场成交价1个到30个价位的价格分6笔连续申买400,000股,占期间申买量的42.86%,尾市期间股票价格上涨2.63%。1月31日14:45至15:00期间,任斌海以等于或高于最新市场成交价1个到14个价位的价格分22笔连续申买982,200股,占期间申买量的73.05%,撤单194,442股,尾市期间“北海港”股票价格上涨2.13%。2013年2月22日9:30:03至9:32:15,任斌海以高于最新市场成交价14到54个价位的价格连续申买57,790股,买入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99.66%,“北海港”成交价格上涨8.05%。2013年2月27日9:30:02至9:48:27,任斌海以高于最新市场成交价2个到100个价位的价格连续申买296,600股,买入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7.62%,“北海港”成交价格上涨3.94%。
第三阶段(2013年5月3日至5月10日),任斌海卖出数量均大于买入数量,5月10日全部卖出。
综上,任斌海在2013年1月15日至5月10日期间,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北海港”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操纵“宝泰隆”股票价格¶
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利用“胡某英”、“王某慧”及其信用账户、“严某”、“陈某燕”、“杨某勇”、“李某晶”、“陈某富”、“冯某”、“李某”、“朱某华”、“姜某红”、“章某素”、“钟仁志”、“任斌海”及其信用账户等16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任斌海操作,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宝泰隆”,累计买入100,003,494股,截至2014年6月30日,全部卖出,王如增获利2,155,162.14元,钟仁志亏损,任斌海获利673,784.81元。
第一阶段(2013年8月15日至9月30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连续进行买入。
账户组在该时段31个交易日内的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达到20%以上的有30个交易日,达到30%以上的有23个交易日,达到40%以上的有14个交易日,达到50%以上的有6个交易日;当日持股数占流通股的比例平均每日增加0.5%左右,由6.82%攀升到17.43%。其中,2013年8月28日14:58:09,“陈某富”账户以高于卖一价和最新市场成交价9个价位的价格申买165,000股,14:58:20撤单165,000股,14:58:31,“陈某富”账户以高于卖一价和最新市场成交价9个价位的价格申买44,700股,14:59:50“陈某富”账户以低于最新市场成交价23个价位的价格申卖50,000股,“宝泰隆”成交价格出现1%以上的波动。2013年9月11日,09:31:18“杨某勇”账户以高出卖一价11个价位的价格申买110,000股,此单买入后“宝泰隆”成交价格上涨1.08%;09:31:38杨某勇账户组以高出卖一价17个价位的价格申买150,000股,此单买入后“宝泰隆”成交价格波动1.66%;09:31:52“任斌海”账户以低于最新市场成交价29个价位的价格卖出80,000股,09:32:06“杨某勇”账户又以高出卖一价40个价位的价格申买100,000股,此单买入后“宝泰隆”成交价格波动3.96%;9:32:20,“任斌海”账户以低于最新市场成交价41个价位的价格卖出50,000股,“宝泰隆”成交价格波动3.96%。2013年9月17日,09:34:29“杨某勇”账户以低于最新市场成交价15个价位的价格卖出45,000股,“宝泰隆”成交价格波动1.34%;9:34:59“杨某勇”账户以低于最新市场成交价83个价位的价格卖出45,000股,“宝泰隆”成交价格波动9.22%。2013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宝泰隆”价格从8.16元(2013年8月14日收盘价)涨至10.17元(2013年9月30日收盘价),涨幅24.63%。
第二阶段(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月6日),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影响“宝泰隆”股票价格。
10月8日至11月8日期间(共24个交易日),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持“宝泰隆”A股流通股总数占该股A股流通股本比重从16.89%增长至22.96%,持A股流通股总数占该股总股本比重均在5%以上,在每个交易日都有交易,24个交易日中交易量占该股总交易量40%-60%的有6个交易日,60%-8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8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91.877%(11月5日)。此期间有22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成交量占该股票成交量比例最低为2.10%,最高为25.13%,其中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0%以上的有15天,占该期间总交易天数的62.5%;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20%以上的有7天,占该期间总交易天数的29%。
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共40个交易日),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持A股流通股总数占该股A股流通股本比重维持在21.23%至22.99%之间,持A股流通股总数占该股总股本比重均在5%以上。期间有18个交易日(占比45%)的卖出量超过买入量;有36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每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重)在3.43%-45.54%之间,其中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20%以上的有17天,占该期间总交易天数的42.5%。
2013年10月8日至11月8日,“宝泰隆”股票价格从10.05元(2013年10月8日收盘价)涨至10.25元(2013年11月8日收盘价),涨幅1.99%。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6日,“宝泰隆”股票价格从10.37元(2013年11月11日收盘价)跌至9.8元(2014年1月6日收盘价),跌幅5.5%。
综上,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利用账户组在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影响“宝泰隆”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项目操作计划》、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如增、钟仁志提出,主观上没有操作“宝泰隆”股票价格的故意,也没有指示任斌海操纵该股价格,如果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操作,是因为不懂法律法规,同时与任斌海缺乏沟通。其在“宝泰隆”股票上实际亏损,没有获利。
任斌海提出,其在投资操作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有操纵影响股价的行为,对此十分后悔,其前期没有操纵的主观故意,后期迫于巨大的盈利压力,出现了违规操作。其所有操作均出自本人。其最终盈利为213,575.64元,与告知书有出入。在调查过程中,全力配合调查,希望从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等三人的操纵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关于三人操作“宝泰隆”的盈亏情况,经核实,王如增获利2,155,162.14元,钟仁志亏损,任斌海获利673,784.81元。对上述违法事实的描述已根据核实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于操纵“北海港”和“宝泰隆”股票价格的行为,没收任斌海违法所得693,793.03元,并处以693,793.03元罚款。
二、对于操纵“宝泰隆”股票价格的行为,没收王如增违法所得2,155,162.14元,并处以2,155,162.14元罚款。
三、对于操纵“宝泰隆”股票价格的行为,对钟仁志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