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环科¶
〔2016〕073号¶
当事人:
刘俊峰,男,1970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俊峰操纵“理工监测”股票价格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俊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俊峰控制使用4个账户¶
刘俊峰控制使用“张某民”、“陈某慧”、“马某君”、“严某”等4个账户(以下简称刘俊峰账户组)。
2013年7月、8月至2015年2月、3月,张某民将本人和“陈某慧”账户,及其向俞某修配资借入的“马某君”账户委托刘俊峰管理,账户交易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监测)股票的决策均由刘俊峰下达。
“严某”账户自开立以来均由刘俊峰控制并使用,账户交易“理工监测”的决策均是刘俊峰下达。
刘俊峰将“张某民”、“马某君”的账户交由严某按其下达的指令下单交易,将“陈某慧”、“严某”账户交由陈某立按其下达的指令下单交易。刘俊峰下达指令是通过电话告诉严某和陈某立交易的账户名称、股票代码、交易方向以及交易价格,严某和陈某立从未做过交易决策,均是按照刘俊峰的指令下单。
二、刘俊峰控制账户组操纵“理工监测”价格¶
(一)刘俊峰账户组操纵“理工监测”价格情况¶
刘俊峰账户组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交易“理工监测”(其中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2月29日为理工监测停牌期间),期间刘俊峰账户组反复买卖“理工监测”,对“理工监测”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日均值为1.16%,单日最高值为2.20%;刘俊峰账户组交易“理工监测”总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77%,单日最高值为22.65%;刘俊峰在4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对倒),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96%,单日最高值为6.09%。
(二)刘俊峰账户组操纵“理工监测”具体情况¶
刘俊峰账户组在3个交易日相关时段内通过对倒交易拉抬股价、盘中高价申买拉抬股价的方式对“理工监测”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造成影响后卖出前期库存股票获利。
- 对倒拉抬股价
第一,刘俊峰账户组2014年8月18日对倒拉抬股价后卖出。
2014年8月18日开盘前,刘俊峰账户组持有“理工监测”2,123,950股,当天申买委托“理工监测”99笔,买入成交906,355股,成交金额11,225,920.37元,申卖委托52笔,卖出成交1,650,435股,成交金额20,745,921.46元。
2014年8月18日11时19分15秒,“张某民”账户以12.50元(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0.19元,涨幅1.54%)申卖委托300,000股;11时20分51秒,“马某君”账户以12.50元(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0.15元,涨幅1.21%)申买委托360,000股。期间,账户间对倒成交219,441股,对倒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44.43%,两个账户的总成交量占该时段内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9.54%,期间股价上涨1.54%。
当天13时17分12秒至14时40分47秒,“严某”账户以12.60元的均价卖出成交414,058股,“张某民”账户以12.56元的均价卖出成交1,016,936股。
第二,刘俊峰账户组2014年8月27日对倒拉抬股价后卖出。
2014年8月27日开盘前,刘俊峰账户组持有“理工监测”3,272,757股,当天申买委托“理工监测”66笔,买入成交763,903股,成交金额9,187,118.98元,申卖委托43笔,卖出成交1,119,549股,成交金额13,675,484.29元。
2014年8月27日13时06分36秒,“马某君”账户以12.10元(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0.1元,涨幅0.83%)共申卖委托330,000股;13时06分47秒至13时09分12秒,“张某民”账户以12.10元(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0.1元,涨幅0.83%)申买委托313,300股,以实现对倒成交、拉抬股价的目的。期间,账户间对倒成交153,300股,对倒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44.13%,两账户的总体成交量占该时段内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8.75%,股价上涨0.83%。
当天13时16分02秒至13时37分21秒,“马某君”账户以12.22元的均价卖出成交931,149股。
- 盘中高价申报买入,拉抬股价
2015年1月29日开盘前,刘俊峰账户组持有“理工监测”3,122,526股,当天申买委托“理工监测”34笔,买入成交844,200股,成交金额11,799,044.78元,申卖委托113笔,卖出成交1,127,217股,成交金额15,959,808.01元。
2015年1月29日11时23分07秒至11时24分03秒,“陈某慧”账户以14.00元申买委托835,300股,占该时段内市场同期申买量的86.20%,成交835,300股,占该时段内同期市场成交量的48.92%,期间股价上涨1.52%。
当天13时21分09秒至14时34分49秒,“严某”账户以14.17元的均价卖出958,606股,“张某民”账户以14.12元的均价卖出168,611股。
综上,四个账户的总盈利合计738,285.53元。其中“张某民”账户盈利240,623.20元,“陈某慧”账户盈利0元,“马某君”账户盈利148,139.80元,“严某”账户盈利349,522.53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深交所协查数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俊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俊峰违法所得738,285.53元,并处以738,285.5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