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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环保

〔2018〕023号

当事人:

福建卫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集团),住所:福建省龙岩市。

卞友苏,女,1952年10月出生,卫东集团总经济师、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环保)董事,卫东集团、卫东环保实际控制人邱一希的配偶,住址:福建省龙岩市。

邱一希,男,1948年9月出生,卫东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龙岩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卫东集团操纵卫东环保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卫东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及资金情况

(一)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以下统称操纵期间),当事人卞友苏实际控制涉案账户

2015年底至2016年1月,卞友苏向自然人魏某璋、陈某鲜、卞某宪、卞某岩、邓某萌、邱某文、杨某荣、魏某国、刘某宁、陈某海、徐某、林某华、石某生、金某城等14人借用证券账户,上述14人将证券账户交由卞友苏使用,并将密码告知卞友苏。卞友苏同时还掌握卫东集团和福建卫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新能源)证券账户及密码。

操纵期间,卞友苏实际控制其本人账户、上述14个自然人账户和2个法人账户等共17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涉案账户组),涉案交易决策均由卞友苏作出。

(二)涉案交易的资金来源

涉案账户组交易“卫东环保”的资金多为借款,借款金额合计3,020.0105万元,其中2,800.0105万元系通过邱一希兴业银行账户转入涉案账户组,该银行账户由卞友苏和魏某璋管理,100万元通过邓某萌银行账户转入涉案证券账户,120万元通过邱一希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转入涉案证券账户。

二、卫东集团由卞友苏利用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卫东环保”,影响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为活跃“卫东环保”交易量、提高“卫东环保”股价,使“卫东环保”日均市值达到6亿元,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201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设定的创新层标准,同时增加“卫东环保”流动性,实现卫东集团融资功能,卫东集团由卞友苏利用其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大量买卖“卫东环保”,影响“卫东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卞友苏控制涉案账户组具有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

2015年12月1日,涉案账户组共持有“卫东环保”8,501.9万股,占卫东环保总股本的50.91%。而卫东环保5家做市商合计持有“卫东环保”832.9万股,占流通股总量的8.27%,占总股本的4.99%。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所持“卫东环保”占卫东环保流通股总量的比例维持在44.27%至51.57%之间,而同期16家做市商合计持有“卫东环保”股数最高为15,81.4万股,占流通股总量的15.70%。

作为卫东集团总经济师、卫东环保董事,卞友苏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获取股东名册、股东持股的变动情况及各家做市商持有“卫东环保”的情况等信息,具有信息优势。

(二)卞友苏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连续大量买卖“卫东环保”,影响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1. 涉案账户组连续大量买卖“卫东环保”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采取双向报单和高买低卖的交易策略,先以高于卖出价0.01元至0.05元的买入价挂单买入“卫东环保”,后反手挂单卖出“卫东环保”,或是先挂单卖出后挂单买入,制造“卫东环保”交易活跃的假象。

操纵期间合计有82个交易日,其中81个交易日中,卞友苏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了“卫东环保”,其中80个交易日中,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入“卫东环保”的成交笔数、股数分别占该股当日累计买入申报笔数、股数的96.39%、92.92%。其中79个交易日中,涉案账户组申报卖出“卫东环保”的成交笔数、股数分别占该股当日累计卖出申报笔数、股数的94.95%、95.08%。

在操纵期间的82个交易日中,涉案账户组有76个交易日交易“卫东环保”的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总成交量60%以上,有6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该股当日总成交量70%以上,有57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该股当日总成交量80%以上,有30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该股当日总成交量90%以上。

2. 交易行为影响“卫东环保”股价

“卫东环保”收盘价从操纵前一交易日的3.05元上涨至操纵行为截止日的3.52元(期间内收盘价曾最高达4.04元),上涨15.407%,偏离同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成分指数24.027个百分点。

3. 交易行为影响“卫东环保”交易量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成交量占“卫东环保”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高达89.13%、占同期新三板证券总成交量的6.65%;成交金额占同期新三板证券总成交金额的4.04%。其中79个交易日中,涉案账户组交易“卫东环保”的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操纵期间,“卫东环保”市场成交量较操纵前相同数量交易日该股市场成交量放大54.46倍。

三、卫东集团由卞友苏通过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的方式影响“卫东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卞友苏通过短时间内集中单向连续买入的方式交易“卫东环保”,迅速买下盘面做市商的卖出申报,导致做市商库存股迅速下降。为维持库存股稳定,做市商被动逐步提高做市卖出申报价格以平衡市场供需关系,减缓库存股下降速度,“卫东环保”股价因此产生波动。

(一)盘中拉抬

2015年12月22日10:14:54至10:27:21,卞友苏控制“邱某文”账户,紧盯做市商卖一价格和卖一数量,单向主动申买“卫东环保”32笔,申买价由3.00元逐步上升至3.26元,申买33400股,申买量占同期该股市场总申买量的92.72%,相当于同期做市商总申卖量的82.26%。该时段,“卫东环保”股价由2.96元上涨至3.24元,涨幅达9.46%。

(二)尾市拉抬

2015年12月22日14:45:08至14:56:01,卞友苏控制“邱某文”账户,紧盯做市商卖一价格和卖一数量,单向主动申买“卫东环保”21笔,申买价由3.06元逐步上升至3.22元,申买91,000股,申买量占同期该股市场总申买量的100%,相当于同期做市商总申卖量的83.48%。该时段,“卫东环保”股价由3.05元上涨至3.15元,涨幅达4.91%。

2015年12月23日14:52:11至14:59:59,卞友苏控制“邱某文”账户,紧盯做市商卖一价格和卖一数量,单向主动申买“卫东环保”29笔,申买价由3.05元逐步上升至3.30元,申买377,000股,申买量占同期该股市场总申买量的100%,相当于同期做市商总申卖量的85.29%。该时段,“卫东环保”股价由2.95元上涨至3.30元,涨幅达11.86%。

2015年12月25日14:58:43至14:59:36,卞友苏控制“陈某鲜”“石某生”账户,紧盯做市商卖一价格和卖一数量,单向主动申买“卫东环保”6笔,申买价由3.52元逐步上升至3.56元,申买60,000股,申买量占同期该股市场总申买量的100%,相当于同期做市商总申卖量的139.53%。该时段,“卫东环保”股价由3.35元上涨至3.56元,涨幅达6.26%。

2015年12月28日14:41:12至14:59:58,卞友苏控制“魏某璋”“邱某文”“石某生”账户,紧盯做市商卖一价格和卖一数量,单向主动申买“卫东环保”40笔,申买价由3.51元逐步上升至4.00元,申买1,188,000股,申买量占同期该股市场总申买量的78.93%,相当于同期做市商总申卖量的35.14%。该时段,“卫东环保”股价由3.50元上涨至3.68元,涨幅达5.14%。

2015年12月29日14:50:04至14:59:23,卞友苏控制“邱某文”“杨某荣”“石某生”账户,紧盯做市商卖一价格和卖一数量,单向主动申买“卫东环保”40笔,申买价由3.51元逐步上升至4.00元,申买1,574,000股,申买量占同期该股市场总申买量的99.56%,相当于同期做市商总申卖量的84.90%。该时段,“卫东环保”股价由3.50元上涨至3.90元,涨幅达11.42%。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交易“卫东环保”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委托交易记录、相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卫东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的情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卞友苏。邱一希作为卫东集团、卫东环保、卫东新能源等的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了涉案行为的持续发生,是该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卫东集团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卞友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邱一希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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