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波罗¶
〔2020〕061号¶
当事人:
邵军,女,1971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左剑明,男,1982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胡继峰,男,1978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邵军等人操纵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阿波罗)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于2019年6月举行第一次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重新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邵军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胡继峰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左剑明提出听证要求,应其要求,我会于2020年8月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左剑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邵军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一)邵军实际控制“刘某英”账户组¶
根据相关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资金划转情况,以及相关账户资料、交易信息等,足以认定2015年6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邵军实际控制“刘某英”账户组,具体包括“刘某英”“何某贤”“邹某赤”“毛某秋”“邵某明”“马某燕”“杨某林”“周某祥”“马某冬”等9个证券账户。
(二)左剑明实际控制“小左1号”账户组¶
“小左1号”账户组包括“德邦基金-海通证券-小左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小左1号”)和“郁某华”两个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左剑明。
1.“小左1号”账户 上海小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左资产)为郁某华、王某仕、张某共同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左剑明配偶郁某华持股60%,为控股股东。“小左1号”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基金),投资顾问为小左资产,在德邦基金与小左资产签订的《策略伙伴合作协议》(投顾协议)中,左剑明被列为第一联系人。“小左1号”实际由小左资产发起成立,客户主要由小左资产负责开发,德邦基金只承担募集通道和交易下单的职能,“小左1号”相关书面文件、德邦基金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左剑明实际控制“小左1号”账户。
2.“郁某华”账户 “郁某华”账户主要以网上委托、手机委托为主,委托下单所使用的手机号为“郁某华”账户开立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和左剑明使用的手机号码。“小左1号”账户和“郁某华”账户的实际交易痕迹与左剑明和邵军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相关内容高度一致,“小左1号”账户和“郁某华”账户均实际由左剑明控制。 (三)胡继峰使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做市商专用账户的情况 胡继峰系广发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部执行董事、做市业务部负责人,由其负责广发证券做市商专用账户日常交易,在报价数量只有1000股时不会触发公司风控报警,不需公司集体决策,具体交易指令由胡继峰直接下达,由其下属交易员操作执行,在此情形下,胡继峰对广发证券做市商专用账户具有使用决策权。 上述情况,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数据、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联络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出入境记录、相关合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二、邵军、左剑明合谋操纵“阿波罗”的事实
(一)邵军与左剑明存在共同操纵“阿波罗”的合谋¶
左剑明与邵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存在共同操纵“阿波罗”股价及交易量的合谋,左剑明多次指点邵军操纵技巧,且明确指出要避免引起监管层注意。左剑明与邵军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操纵“阿波罗”的主要内容与相关账户组具体交易情况及“阿波罗”股价走势高度吻合。 ### (二)邵军具有明显持股优势
1.相对于做市商和其他投资者,邵军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
2015年8月3日阿波罗转为做市交易当日,该公司总股本为1.05亿股,其中流通股5,505.66万股。邵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邵军、陆某琪、陆某华、上海莱契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契亚投资,系阿波罗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账户及“刘某英”账户组,实际控制阿波罗流通股3276.10万股,占阿波罗流通股总量的59.50%。而该公司四家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当日开盘前合计持有该公司100万股,占流通股总量的1.81%,其中3家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只有10万股。阿波罗2015年8月3日开始做市转让后,做市商库存股数出现明显下降,2015年9月8日最低库存股数仅剩56.9万股,占阿波罗流通股总量的比例仅有0.98%。
2.邵军通过影响老股东减轻市场中卖盘压力
阿波罗201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前十大流通股东为:陆某琪、邵军、陆某华、莱契亚投资、杨某林、周某祥、深圳中广核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乔某东、高某、林某远,其中,陆某华、陆某琪、邵军、莱契亚投资、杨某林、周某祥股东账户均由邵军实际控制,其余四位股东合计持有阿波罗无限售股份1519.69万股,占阿波罗无限售股份总数的28.81%。为有效减轻二级市场压力,邵军多次通过在其老股东微信群“阿波罗顾问群”中建议老股东坚定持有,有助于减轻二级市场的卖盘压力。
(三)邵军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阿波罗”,左剑明配合其实施操纵,影响交易量和交易价格¶
1.邵军控制“刘某英”账户组的实施操纵情况 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停牌,“阿波罗”共37个交易日中,邵军控制的“刘某英”账户组在37个交易日均有买卖申报,且全部有成交。37个交易日中,“刘某英”账户组总成交量占同期市场交易量的比率为54.03%。其中,成交量占比在50%以上的有23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在30%以上的有34个交易日,甚至有14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在70%以上。从申报量看,37个交易日中,“刘某英”账户组总申报量占同期申报量的比率为39.54%。其中,申报量占比在50%以上的有12个交易日;申报量占比在30%以上的有29个交易日。
“刘某英”账户组影响“阿波罗”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连续主动买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进而推动成交价格不断上升。在此过程中,“刘某英”账户组主要采用先高价买入,再通过稍低价格主动与做市商的买单成交回收资金,然后再高价买入,达到循环买入的目的。从申报数据看,“刘某英”账户组主动成交的意愿非常强烈,买入申报成交的比例及主动高价申报的比例均达到了65%以上。在“刘某英”账户组的955笔买入申报中,有243笔的申报价格高于与其成交的做市商报价,占比达25.44%,其中122笔的申报价格高出做市商报价达0.1元以上。在库存股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做市券商为确保提供双向报价时间占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以上,防止出现库存股少于1000股的极端情况,倾向于采用买卖数量较小的“轻交易策略”,当市场出现大量买入时,只能不断提高双向报价,进而导致成交价不断升高,客观上减轻了邵军拉升股价的压力。
2.左剑明控制“小左1号”账户组配合实施操纵的情况
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阿波罗”共32个交易日中,左剑明控制“小左1号”账户组在20个交易日有买卖申报,且全部有成交。20个交易日中,“小左1号”账户组总成交量占同期市场交易量的比率为14.88%。其中,成交量占比在50%以上的有1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在30%以上的有2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在20%以上的有7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在10%以上的有13个交易日。从申报量看,20个交易日中,“小左1号”账户组总申报量占同期申报量的比率为11.56%。其中,申报量占比在30%以上的有1个交易日;申报量占比在20%以上的有6个交易日;申报量占比在10%以上的有10 个交易日。“小左1号”账户组买卖“阿波罗”的交易行为影响了该股的交易量及价格走势。
根据左剑明与邵军的联络记录,左剑明主观上有配合邵军实施操纵行为的意图,客观上开展了相应的交易行为,二人合谋实施操纵。邵军与左剑明的上述交易行为,影响了该股交易量,也对其价格走势产生了重大影响。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停牌,三板做市指数从1515.40点下跌到1322.15点,跌幅为12.75%,而同期“阿波罗”股价从 20.26元上升为30.79元(期间成交价最高一度达到36.50元),涨幅为51.97%,明显偏离三板做市指数。
三、胡继峰利用做市商定价优势配合邵军操纵收盘价¶
邵军与胡继峰就拉升、维持“阿波罗”股价存在沟通串联,基于此联络,胡继峰利用做市商报价即为成交价的定价优势,在交易指令不会触发广发证券风控预警的情况下,使用广发证券做市专用账户多次在尾盘操纵阿波罗收盘价格,从2015年9月14日(阿波罗定增投融资对接会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开始,共8个交易日,显著特点如下:一是委托数量为新三板最低申报数量1000股,二是申买报价明显高于前一笔成交价及相邻时段其他做市商最高报价,三是申买时间临近收盘,均在交易时间最后75秒内。8个交易日中,有7个交易日的申买价最终成为当日收盘价,造成收盘价明显上涨,收盘价较前一笔成交价格上涨幅度分别为2.86%、0.57%、3.53%、5.97%、5.36%、7.79%、7.36%。
综上,邵军、左剑明、胡继峰分别利用“刘某英”账户组、“小左1号”账户组、广发证券做市交易账户操纵“阿波罗”,“刘某英”账户组在其操纵期间内累计买入2,121,000股,已全部卖出,该账户组合计亏损5,860,795.04元;“小左1号”账户组在其操纵期间内累计买入234,000股,卖出348,000股,合计亏损1,142,066.92元;胡继峰操作的广发证券做市专用账户进行了8个交易日的尾盘操纵,累计买入的8000股已全部卖出,该账户合计亏损26,494.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账户交易相关数据、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联络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邵军、左剑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胡继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左剑明在听证中提出:其一,“小左1号”为德邦基金主动管理产品,小左资产作为投资顾问提出投资建议,德邦基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小左资产所提投资建议被完全采纳的比例不足50%。左剑明无法控制“小左1号”账户,也未控制郁爱华账户。其二,左剑明为小左资产聘请的投资顾问而非实际控制人,小左资产向“小左1号”提供投资建议经集体研究,属单位行为,而非左剑明个人行为。其三,左剑明仅与邵军进行专业知识上的交流,从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的对比情况,以及“小左1号”账户组成交情况来看,并未配合邵军操纵“阿波罗”股票。其四,相关证据调取不完整,不能证明左剑明构成操纵行为。
邵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并无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并作为阿波罗公司负责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且涉案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左剑明所提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经核对涉案期间以小左资产名义向德邦基金发送的“小左1号”投资建议,部分未被执行或未被全部执行是基于市场客观原因或小左资产指令原因,剔除这一因素后的投资建议实际执行率很高,与德邦基金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小左1号”并非德邦基金主动管理产品,而实际上是通道业务。
第二,结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小左1号”账户及郁爱华账户资料、交易情况,足以认定“小左1号”账户组的交易决策由左剑明实际控制。
第三,左剑明与邵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小左1号”账户组相关交易日的交易情况吻合度高,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二人存在操纵合谋。左剑明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配合邵军实施操纵,影响了“阿波罗”股票的交易量和价格走势,构成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提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邵军所提申辩意见,我会认为:邵军在我会听证等执法过程中确有一定的配合情节,应予肯定。其构成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会依法充分考量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邵军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左剑明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胡继峰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