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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股份

〔2020〕069号

正平股份

当事人:

章龙,男,1973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公园南路37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章龙操纵“正平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章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章龙控制使用8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的情况

(一)账户组控制情况

账户组的84个证券账户中,“邹某艳”“高某平”“郑某仁”“郑某乐”4个证券账户由章龙朋友或其公司员工提供,其余80个证券账户系配资账户。章龙通过配资中介陈某取得“张某玲”等43个账户,通过配资中介林某义取得“南某青”等17个账户,通过配资中介朱某取得“林某松”等12个证券账户,通过配资中介程某取得“周某波”等8个证券账户。

章龙控制使用上述账户组 :

第一,章龙自认使用“邹某艳”“高某平”“郑某仁”“郑某乐”4个证券账户,并从2016年7月开始通过中间人或直接联系配资中介获取资金和证券账户。

第二,邹某艳、高某平、郑某仁、郑某乐提供情况说明,称其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由章龙控制使用。

第三,配资中介林某义、陈某、程某、朱某等人均表示将配资证券账户出借给章龙使用。

第四,账户组的交易资金来自章龙本人、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以及配资中介。

第五,账户组存在频繁共用相同交易IP、MAC、手机号的情况。

(二)账户组资金划转情况

章龙控制使用账户组期间,主要使用邹某艳、王某利、嵇某莲、高某平、王某义、郑某仁、郑某攀、郑某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其中,“邹某艳”“高某平”“郑某仁”“郑某乐”账户买卖“正平股份”的资金来源和流向均为章龙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交易资金为章龙所有。配资账户中,保证金均来源于章龙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章龙将保证金和利息转入配资中介本人或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再由配资中介转入账户名义持有人三方存管银行帐户。如需更换证券账户,则将保证金由旧账户三方存管银行帐户转给新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帐户。80个配资账户中有28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资金直接指向章龙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章龙共计投入约6,000万元,配资后账户内总金额约2亿元。

(三)账户组的交易决策情况

账户组的交易决策由章龙做出,其使用多个手机在其公司办公室下单交易。

二、章龙通过多种手段操纵“正平股份”

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章龙控制账户组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手段操纵“正平股份”,累计买入32,785,676股,买入金额502,678,711.70元;累计卖出18,435,562股,卖出金额270,182,468.20元,亏损55,543,836.70元。其中,2017年9月25日至11月17日,账户组连续密集申报买入拉抬“正平股份”,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有16个交易日,持有流通股10.24%,在此期间“正平股份”上涨21.96%,同期板块综指上涨0.91%,偏离21.05%,同期公司所属建筑行业指数下跌5.03%,偏离26.99%。

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14日,账户组以卖出为主,在此期间“正平股份”累计跌幅17.25%,同期板块综指下跌2.67%,偏离14.58%,同期公司所属建筑行业指数下跌2.49%,偏离14.76%。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账户组通过低点买入、高点卖出维持股价,在此期间“正平股份”累计涨幅5.77%,同期板块综指上涨4.15%,偏离1.63%,同期公司所属建筑行业指数下跌0.08%,偏离5.85%。2018年1月15日至2月6日,账户组通过对倒、拉抬的手段完成卖出,在此期间“正平股份”累计跌幅17.58%,同期板块综指下跌1.70%,偏离15.88%,同期公司所属建筑行业指数下跌4.30%,偏离13.28%。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2月6日共81个交易日,账户组在74个交易日有申报买入交易,其中29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在58个交易日有申报卖出交易,其中20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 上述操纵期间内,“正平股份”的总股本为4亿股,流通A股为1.93亿股。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于2017年11月17日达到最高持仓量19,744,711股,占市场流通股和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0.24%、4.94%,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

上述操纵期间的8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其中79个交易日均有交易。账户组交易量占“正平股份”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44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27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15个交易日,于2018年1月15日达到79.28%。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正平股份”市场成交量大于20%的有18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7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2月5日达到40.97%。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正平股份”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20%的有8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3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月15日达到60.38%。账户组在28个交易日买委托量在全市场买委托量排名第一,19个交易日卖委托量在全市场卖委托量排名第一。 账户组的连续交易行为存在异常:

第一,账户组常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申报买入,故意拉抬价格。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报买入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笔数和数量为3,695笔和16,879,900股,分别占连续竞价阶段买入委托总数的42.99%和41.99%,平均每笔申报价格比前一刻市场成交价高0.0239元;申报买入价格高于当时卖一价的笔数和数量分别为1,958笔和10,954,400股,分别占委托总数的22.78%和27.25%,平均每笔申报价格比委托前卖一价高0.0212元;申报买入价格高于当时卖五价的笔数和数量分别为37笔和803,200股,分别占委托总数的0.43%和2.00%。

第二,账户组申报量存在异常。账户组申报买入量大于前一刻市场卖委托前5档申报总量的申报笔数和数量分别为156笔和6,688,200股,分别占委托总数的1.82%和16.64%;申报买入量大于前一刻市场买委托前5档申报总量的申报笔数和数量分别为190笔和8,800,600股,分别占委托总数的2.21%和21.89%。第三,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内有51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交易量大于30%的有34个交易日,大于50%的有22个交易日,大于70%的有12个交易日。2018年1月17日反向交易占比最高,达95.95%。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在操纵期间,账户组连续79个交易日进行交易,其中有22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的情况,对倒量合计2,697,285股,对倒天数占交易天数的27.85%,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8.23%、14.63%。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有5个交易日超过10%,2018年1月3日达到最高,为19.42%;对倒量占当日账户组成交量的比例有15个交易日超过10%,有8个交易日超过20%,有6个交易日超过30%,有5个交易日超过40%,2017年12月26日达到最高,为77.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章龙控制账户组通过连续交易、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操纵“正平股份”,影响了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章龙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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