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
〔2020〕103号¶
当事人:
刘晓东,男,1972年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晓东操纵“德美化工”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刘晓东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7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刘晓东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晓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晓东控制账户情况¶
从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物理地址、资金来源、身份关系、交易行为特征等五个方面,可以认定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刘晓东控制“胡某霞”等16个个人证券账户及“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方正东亚·盈泰价值单一资金信托”等28个单一资金信托证券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
在刘晓东控制的涉案个人证券账户中,根据刘晓东自认、名义持有人及他人指认,可以认定刘晓东实际控制“刘晓东”“陈某华”“胡某霞”“黎某婵”“刘某远”“罗某平”“汤某”“叶某刚”“梁某烨”“刘某倩”“何某娣”“汤某婷”“苏某甫”“王某1”“王某2”等15个个人证券账户。
关于资金信托证券账户,经刘晓东自认、次级B类委托人及他人指认,刘晓东安排成立了“中铁瑞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正东亚德雅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铁诚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铁锦华增长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铁蜀瑞财富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正东亚合力聚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正东亚丰盈瑞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7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包含28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的次级B类委托人廖某、陈某重、叶某刚、刘某1、刘某2等由刘晓东安排,产品联系人为刘晓东助理谭某谈。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未实际提出过投资建议。上述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由刘晓东团队实际控制。
(二)物理地址重合情况¶
在历史委托下单中,涉案账户组所使用的IP/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存在部分重合。具体重合情况为:
第一,“叶某刚”“刘某远”“胡某霞”“刘晓东”“陈某华”“汤某”等6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94E9*45FB的电脑上委托下单;“叶某刚”“刘某远”“胡某霞”“陈某华”“汤某”等5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94E91277的电脑上委托下单;“叶某刚”“刘晓东”“陈某华”“等3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74DF45CF的电脑上下单;“刘某远”“陈某华”等2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FC457F64、FC453098的电脑上委托下单;“罗某平”“刘晓东”等2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08625606、40E24E24的电脑上委托下单;“汤某婷”“苏某甫”等2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3C469779、2CD0CE74的电脑上委托下单;“刘晓东”“陈某华”等2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74DF56ED的电脑上委托下单;“刘某倩”“苏某甫”等2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00A00000的电脑上委托下单;“刘晓东”“汤某”等2个证券账户均曾在MAC地址为74DF*EC51的电脑上委托下单。
第二,“叶某刚”“刘某远”“胡某霞”“刘晓东”“陈某华”“汤某”等6个证券账户均使用过硬盘序列号为WD-WX31*4Y07的电脑委托下单;“叶某刚”“刘某远”“胡某霞”“汤某”“陈某华”等5个证券账户均使用过硬盘序列号为WD-WXU1VZ2D的电脑委托下单;“刘某远”“刘晓东”“陈某华”等3个证券账户均使用过硬盘序列号为WD-WXF1NU08的电脑委托下单;“叶某刚”“刘晓东”“陈某华”等3个证券账户均使用过硬盘序列号为WD-WXD1D697的电脑委托下单;“胡某霞”“刘晓东”“陈某华”等3个证券账户均使用过硬盘序列号为WD-WX713XXL的电脑委托下单;“刘晓东”“汤某”等2个证券账户均使用过硬盘序列号为BW5Y的电脑委托下单;“汤某婷”“苏某甫”等2个证券账户均使用过硬盘序列号为S3PW、86DKS、TEA*PEK的电脑委托下单。
第三,“王某春”“刘晓东”2个证券账户存在部分委托下单IP地址重合的情况,分别为:2017年5月11日、6月20日、7月12日均曾使用过IP地址13.17.16.18;2017年6月6日、7日均曾使用过IP地址13.17.16.29;6月12日、13日均曾使用过IP地址13.17.16.17,其中2017年6月12日10:49该2个证券账户存在同时使用该IP地址委托下单的情况;6月21日、22日均曾使用过IP地址13.17.16.1*8,其中2017年6月21日13:07该2个证券账户存在同时使用该IP地址委托下单的情况。
第四,单一资金信托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融汇(以下简称光大信陇汇融)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的硬盘序列号信息与刘晓东团队成员叶某刚提供的部分下单电脑吻合,其中光大信陇汇融6号、9号、10号、11号重叠的硬盘序列号为WD-WX11*1S2X,光大信陇汇融6号、7号、8号重叠的硬盘序列号为WD-WXD1*7DPL。
(三)资金来源情况¶
刘晓东在卢某其、李某杰的协助下筹集资金26.5亿元,其中个人证券账户资金5.5亿元,集合信托账户资金21亿元。在集合信托计划账户中,每只集合信托计划均为3亿元,其中优先级委托人委托金额均为2亿元,次级A类委托人委托金额均为5,000万元,次级B类委托人委托金额均为5,000万元。上述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集合信托计划次级B类资金共9亿元,由卢某其出面协调筹集,经“黄某煌”“方某程”银行账户后划转至刘晓东实际控制的“陈某重”“廖某”“陈某华”等银行账户,再由刘晓东安排谭某谈经多道划转转入各涉案个人及信托证券账户。
(四)身份关系情况¶
部分个人证券账户名义所有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次级B类委托人与刘晓东存在亲友或工作关系,其中,陈某华为刘晓东妻弟,刘某2为刘晓东侄子,黎某婵、王某1、王某2为刘晓东涉案时控制的广州东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叶某刚、梁某烨、廖某、刘某1为刘晓东同乡。此外,“胡某霞”“刘某远”“罗某平”“汤某”“刘某倩”“何某娣”“汤某婷”“苏某甫”证券账户为经他人借用。
(五)交易行为特征¶
16个个人证券账户多为2017年2、3月份新开立账户,上述账户首次交易“德美化工”时间集中于2017年2月至5月,其中“王某春”“王某1”“陈某华”“刘某远”“胡某霞”“汤某”“叶某刚”“何某娣”“汤某婷”“刘某倩”“苏某甫”“黎某婵”“梁某烨”等13个证券账户均是在账户开立后10天左右即交易“德美化工”。
7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为2017年3月底至5月初成立,首次交易“德美化工”时间集中于2017年4月至5月,距离信托计划成立时间均在1月以内,其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明泽2号单一资金信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明泽1号单一资金信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汇创1号单一资金信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景鑫1号单一资金信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诚丰优选1号单一资金信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诚华增长1号单一资金信托”等6个资金信托证券账户均在信托计划成立10日以内即首次交易“德美化工”。
二、刘晓东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德美化工”¶
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刘晓东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采用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手段操纵“德美化工”,累计买入370,166,755股,成交金额5,419,371,720元,累计卖出370,596,755股,成交金额4,888,327,717元。期初持有“德美化工”股票430,000股,期末不再持有“德美化工”,交易合计亏损5.29亿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刘晓东存在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德美化工”的行为。在24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德美化工”流通股数量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有228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94.21%。其中,2017年8月17日持有流通股数量达到最高,为1.35亿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42.75%,占总股本比例达到32.1%。
在24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72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71.07%;申买量排名前三的有194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80.17%;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19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49.17%;申卖量排名前三的有147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60.74%。
账户组当日买卖成交量(剔除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215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88.84%;超过20%的有187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77.27%;超过30%的有159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65.70%。其中,2017年8月2日账户组买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值达到最高,为91.85%。
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剔除对倒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76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72.73%;超过20%的有147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60.74%;超过30%的有118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48.76%。其中,2017年8月8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值达到最高,为75.18%。
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剔除对倒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21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50%;超过20%的有97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40.08%;超过30%的有77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31.82%。其中,2018年1月5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值达到最高,为75.35%。
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账户组申买价格高于其申报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且高于其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一档价格的委托的申买股数占其总申买股数的63.83%,高出幅度最大为2.54元;申买价格高于其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五档价格的委托的申买股数占其总申买股数的33.22%,高出幅度最大为1.85元;申买数量高于其申报前一刻市场第一档卖出申报总量的委托的申买股数占其总申买股数的79.38%;申买数量高于其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委托的申买股数占其总申买股数的31.55%,高出幅度最大为前一档卖出申报总量的3,133倍,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00倍;申买价格高于其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五档价格,且委托申买数量高于其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总量的委托的申买股数占其总申买股数的21.91%。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刘晓东共计有13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德美化工”,累计交易58,373,187股。当日账户组内买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3%的有81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33.47%;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18.60%;超过20%的有20个交易日,占242个交易日的8.26%。其中,2017年6月29日账户组内买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值达到最高,为35.72%。
刘晓东实际控制44个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内大量高频次买卖“德美化工”,申买价格和申买数量异常性高,结合其连续交易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行为综合判断,刘晓东操纵“德美化工”的意图明显。
在刘晓东通过控制账户组交易“德美化工”期间,“德美化工”股价自2017年2月28日的10.84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至2018年1月31日的14.4元(当日收盘价),累计涨幅32.84%,期间,2017年8月25日股价最高涨至17.03元。同期中小板综合指数累计上涨9.41%,“德美化工”股价涨幅偏离23.43个百分点,同期公司所属特种化工行业(882409)上涨2.75%;“德美化工”股价涨幅偏离30.09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IP/MAC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晓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刘晓东对认定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本案中实施操纵行为的幕后主谋是卢某其及其助理黄某煌,即:为了达到低价收购并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卢某其提出操纵“德美化工”股价的想法。涉案资金由卢某其筹集(包括通过信托产品融资),刘晓东本人只是按卢某其要求配合提供了部分“马甲账户”。为掩人耳目,卢某其安排刘晓东等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协议。卢某其的助理黄某煌作为总的操盘指令发出人,受卢某其指使发出操盘指令,而刘晓东仅在黄某煌指挥下操作其提供的“马甲账户”。
其二,涉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不当。《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刘晓东本人控制账户数量存在前后矛盾,多出的账户应是由黄某煌控制并操作。在涉案的16个个人证券账户中,“王某春”证券账户与刘晓东无关,乃是黄某煌找来的账户。同时,2018年1月22日,卢某其已指使黄某煌安排人员取走刘晓东提供的全部账户的账号、密码,相关账户之后的交易与刘晓东无关。
其三,《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刘晓东的拟处理措施过重。对本案涉及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刘晓东本人仅应承担次要责任。在刘晓东本人并未获取不当利益,且涉案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下,刘晓东不应受到顶格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刘晓东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刘晓东系受卢某其与黄某煌指使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卢某其与黄某煌承认与刘晓东等人存在资金拆借关系,但否认参与操纵市场行为。我会未发现卢某其与黄某煌参与实施操纵行为的客观证据,刘晓东本人亦未能提交任何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据此,目前我会难以认定卢某其与黄某煌为本案责任人,在刘晓东本人参与实施涉案操纵市场行为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会依法将其认定为责任人并予处罚并无不妥。
其二,刘晓东控制涉案账户的事实清楚。根据刘晓东自认、他人指认、物理地址、资金来源、身份关系、交易行为特征等,足以认定刘晓东控制“胡某霞”等16个个人证券账户以及“中铁瑞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7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包含的28只单一资金信托证券账户。对于“王某春”账户,现有证据显示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晓东控制的“廖某”银行账户,且该账户的交易IP地址与刘晓东本人账户存在高度重合,足以认定由刘晓东实际控制。另外,在黄某煌要求还款的情况下,刘晓东于2018年1月23日将少量账户提供给黄某煌作为保证,说明此前相关账户操作仍由刘晓东负责。另需要说明的是,自2018年2月1日起,“德美化工”股价连续7个交易日跌停,期间涉案账户组以被动平仓(卖出股票)为主,被动平仓与刘晓东先前的买入行为密不可分。本案在统计交易亏损时已整体考虑该情况。
其三,本案中,刘晓东专门设立信托账户,并筹集巨额资金,在接近一年的时间内操纵“德美化工”股价,期间累计买入股数达3.70亿股,买卖金额达103.08亿元,持有流通股的比例曾高达42.75%。期间的交易金额、持股数量、交易占比、对倒占比均明显异常,其交易行为与“德美化工”股价异常波动直接关联。“德美化工”股价于2018年2月1日起连续7个交易日跌停,亦与其前期拉抬操纵股价行为密不可分。刘晓东涉案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我会采取的处理措施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晓东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