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文章¶
〔2011〕042号¶
当事人:袁郑健,男,1957年7月3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区静宁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袁郑健操纵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冕木业)和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运业)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应袁郑健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袁郑健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郑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操纵科冕木业股票价格¶
袁郑健于2010年3月22日至4月8日使用4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科冕木业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科冕木业股票,在持有科冕木业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科冕木业股票。由于袁郑健连续交易数量较大,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数量较大,博客文章阅读次数较多,致使科冕木业股票价格从2010年3月22日的17.92元上升至4月2日的31元,之后科冕木业股票价格调整至4月8日的27.85元。根据以上事实,我会认定,自2010年3月22日至4月8日,袁郑健操纵科冕木业股票价格。
二、操纵富临运业股票价格¶
袁郑健于2010年4月9日至5月13日使用18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富临运业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富临运业股票,虚假申报买入富临运业股票,在持有富临运业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富临运业股票。由于袁郑健连续交易数量较大,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数量较大,虚假申报买入数量较大,博客文章阅读次数较多,致使富临运业股票价格从2010年4月9日的27.09元上升至5月4日的35.30元,之后富临运业股票价格调整至5月13日的23.95元。根据以上事实,我会认定,自2010年4月9日至5月13日,袁郑健操纵富临运业股票价格。
袁郑健操纵科冕木业股票价格获利24,969,592.20元,操纵富临运业股票价格亏损27,149,672.4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袁郑健交易科冕木业和富临运业股票的相关情况,相关博客文章的发表及阅读情况,袁郑健的谈话笔录,相关证券账户名义控制人的谈话笔录,科冕木业和富临运业股票价格变化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袁郑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股票价格行为。
袁郑健在听证会上提出,我会对其罚款过重,请求减轻罚款。我会认为,袁郑健采取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虚假申报、在持有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相关股票等手段,操纵科冕木业和富临运业股票价格,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袁郑健的罚款数额适当。因此,我会对袁郑健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郑健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