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股文章¶
〔2014〕016号¶
当事人:余凯,男,1977年1月出生,2004年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08年初任深圳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余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余凯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余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司法机关认定,2008年2月至2009年初,余凯分别以柳某、罗某、翁某伟的名义先后成立了武汉胜券在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仕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善行投资有限公司,随后招聘罗某旭负责操盘、管理日常事务和撰写荐股文章,招聘雷某为各大财经媒体联络人,招聘龚某负责操盘。同时,余凯还聘请江海证券分析师蔡某澍、洛阳证券分析师黄某为其撰写荐股文章,并要求二人和罗某旭为其开立了“鄂某英”等7个证券账户及对应的银行账户,加上其控制的“刘某珍”账户,按照“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操作模式对“ST金花”等44只股票进行了操纵,即在每天收盘之前购买相关股票,然后余凯利用华泰证券分析师李某胜和中信建投分析师丁某森的名义在“证券之星”、“和讯网”、“新浪网”、“金融界”等多个财经网站公开推荐上述股票,影响证券价格,并在荐股文章发表的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内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上述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额518,734,662.74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96,612,532.96元,非法获利共计18,477,870.22元。
2009年4月,余凯和罗某旭商量借用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达丰投资)的平台发表荐股文章,经与禧达丰投资总经理白某旻电话联系后,白某旻同意余凯借用禧达丰投资白某旻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
随后余凯安排罗某旭、龚某到北京与白某旻商讨具体“合作”事宜,商定由罗某旭等人撰写相关股票的荐股文章,交余凯审核修改后,发送到双方共有的邮箱,再由白某旻进入该邮箱提取荐股文章,以“禧达丰白某旻”的名义分别向“新浪网”、“和讯网”、“金融界”等各大财经网站发布,余凯每季度付给白某旻“佣金”5万元。
双方确定“合作”事项后,余凯等人借用办公场所,购买电脑等办公设备,并安排罗某旭、龚某等人到武汉、太原、天津、郑州、沈阳、哈尔滨等地开立70个证券账户和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余凯等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融资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并向相关人员提供其操纵信息,通过由余凯实际控制的48个证券账户、由罗某旭实际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由雷某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以及蔡某澍等人实际控制的15个证券账户在荐股前集中买入准备操纵的股票,然后由罗某旭、黄某以及蔡某澍等人对该股撰写荐股文章,由禧达丰投资将文章在财经网站发布。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禧达丰投资漏发文章,余凯安排其弟通过QQ将荐股原文发至雷某,由雷某再将该文章用禧达丰投资的邮箱以“禧达丰白某旻”的名义发往“新浪网”、“和讯网”、“金融界”等网站,并通知编辑发表,待荐股文章发布后股价推高时,余凯、罗某旭、龚某等人在两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卖出。
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余凯等人以“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手段,先后在“和讯网”等网站发表荐股文章87篇,对“粤富华”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上述70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额3,166,776,107.44元,累计卖出成交额3,250,239,785.37元,非法获利共计83,463,677.93元。
司法机关判决余凯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余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余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撤销余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