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股文章¶
〔2014〕017号¶
当事人:蔡国澍,男,1972年6月出生,2004年11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006年至2007年3月任江海证券哈尔滨友谊路营业部客户经理,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蔡国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蔡国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国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司法机关认定,蔡国澍在2007年被余某网上招聘至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兰德公司)从事证券分析业务,按照文章的数量获取报酬。2008年底新兰德公司解散后至案发,蔡国澍继续应余某的要求,帮助其撰写荐股分析文章,从中获取利益。
此外,蔡国澍还在2009年3月利用“吴某”、“杨某”2个证券账户,利用余某提供的信息与其同步操纵证券13只(次),累计买入成交额29,578,619.84元,累计卖出成交金额31,131,248.50元,非法获利1,552,628.66元。期间,应余某要求,蔡国澍还为其开设了5个证券账户和对应的银行账户并交给余某操作,后期又帮其开了2个银行账户用于转账。案发后,追缴蔡国澍非法所得100万元,已上缴国库。
司法机关认为,蔡国澍身为证券从业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证券法规而为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且退回了部分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国澍不起诉。
以上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认定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蔡国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蔡国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撤销蔡国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