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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号

当事人:袁郑健,男,1957年7月3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袁郑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袁郑健在公告期限内未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

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使用3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中茵股份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中茵股份股票,在持有中茵股份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由于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数量较大,通过媒体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的博客文章阅读次数较多,致使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从2011年3月9日的8.78元上涨至2011年4月6日的12.31元,涨幅40.20%;之后,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调整至2011年4月14日的10.51元。根据以上事实,我会认定,自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

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获利2,051,191.0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袁郑健交易中茵股份股票所使用的IP地址、袁郑健交易中茵股份股票的资金往来、相关博客文章发表的IP地址及阅读情况、袁郑健交易中茵股份股票的数据、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变化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袁郑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袁郑健违法所得2,051,191.07元,并对袁郑健处以4,102,382.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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